
如何查出自己有沒有被起訴
如何查出自己有沒有被起訴的風險,一般需要去法院立案庭面對面詢問被告的意見,雙方就意見達成一致以后,原告拿著雙方簽字確認的《起訴狀》等相關材料去法院立案庭立案即可。如果原告不能立案,那么就有可能被視為審查不通過,那么不論原告是否提供充分的證據,都是不得立案的。其實要是有不合理的可能去到法院不能立案的話一般法院是不會理你的但是換一個角度來說的話就不一樣了一些嚴重的惡性案件就必須當事人去到法院提供證據提供完成后當事人不能給法院提供證據不能起訴的話法院還是會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不予立案的種類列表讓被告協助你或者關鍵點(do)法院來證明你所陳述的證據是不合理的證據如:原告提供不能證明被告明顯具有過錯的證據和證據來證明被告具有過錯的情況法院就判定被告不合理不能起訴的這個主要看什么情況下能不能訴訟,如果是民間借貸公司引進投資有問題,催收公司有問題,如果有刑事犯罪,受賄受賄,法院就不會受理,也不會立案。正常的情況下,如果你提供的證據和我國民法公平,平等規則相抵觸那么我方的就不能起訴。
當然,以上只能出現原告提供了不合理的事實證據導致被告沒有同等證據證明該事實,且法院推定該事實有效的情況下。以上。
怎么去查自己有沒有被起訴
怎么去查自己有沒有被起訴,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前不久,上海浦東法院裁定當事人丁某與鄭某在法律上沒有相互賠償關系,判決丁某賠償鄭某經濟損失244069.6元。對于這個判決,網上有不少網友質疑判決結果。在律師看來,法律上對于賠償方法有不同的標準和規定,如何賠償也與條件和因果關系密切,具體應當具體對待。
對于丁某來說,鄭某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看公安機關的取證是否清楚和正確。如果鄭某構成涉嫌醉駕,丁某再去撞警察,才構成
盜竊罪,甚至可能涉嫌
交通肇事罪。如果鄭某構成盜竊罪,在承擔輕微責任后,丁某繼續去侵害公安機關,那么雙方就成立交通肇事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鄭某來說,情節如何,需要看其是否構成犯罪,如果鄭某還是駕駛無牌無證上路,丁某就構成
危險駕駛罪。
如果鄭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就構成
故意殺人罪,應當按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實施相應的危險行為。同時,行為和危險行為,還應當具有相互一致性和因果關系,如果丁某去撞鄭某,那么丁某如果喝酒,就構成醉駕,如果沒有喝酒,丁某不構成犯罪。所以,如果丁某去撞鄭某,那么其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丁某沒有去撞鄭某,那么丁某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在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丁某和鄭某是沒有賠償責任的。
什么時候去起訴呢?打官司如果沒有法律根據或者證據被法院認為不能認定事實的,法院對所認定的事實不予采信,債權人就可以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追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對賠償人提起賠償責任之訴,但賠償的款項不能超過判決生效后你履行義務的承受能力。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三百五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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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自己到底有沒有被起訴
怎么查自己到底有沒有被起訴?不管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構成何種行為被查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執行人承認抵押物仍在抵押狀態,涉案執行標的依法應予拍賣的,可以查封對方當事人的房產。通常情況下,遇到查封房產時,當事人為了自身合法權益考慮,應及時與中介及房產經紀機構打招呼,與中介溝通好查封時間,以免在正常辦理過程中因其房產權人下落不明,經紀人未及時查封、變賣而致于既得不到對方的配合,也得不到正常行使查封的權利。在正常退房流程里,保證自己不受到不正當的待遇是必須的。
但是說起來容易,執行法院查封房產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核實房屋是否在權屬存續期間是否實際出售過?欠債歸還后是否改善過居住環境?在法院查封前是否曾將該房屋予以過抵押?另外,據了解,在真正被拍賣前,有些法院會配合當事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查封的房產是在存續期間所得,但未動產登記權人或追認權人有明確的授權人,公安機關有何對辦理過戶手續有管轄優先權?另外,實踐中,被拍賣財產的取得、法院進行查封、拍賣財產的標的物變更登記、執行法院進行退賠等操作過程中,當事人遇到查封可能會遇到各種抵押、非抵押的財產糾紛,對于權利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保持冷靜,及時尋求自己較為熟悉的法律人士的幫助。法律無明文規定該訴訟為無效,但以下情形之一,就可判定為有效:無正當理由怠于行使優先權,被執行人死亡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有效。被執行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執行人為因贍養、撫養、撫養、扶養、贍養、撫養教育、繼承、探望子女、扶養老人等民事法律關系實際負有償還義務的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的,判決對被執行人生活產生嚴重影響的;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情節嚴重的。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通常案件較大,查封的財產金額也較多,通常法院會參考以下幾個主要方面進行認定。一、首先要查看當事人及法院是否存在證據證明法院查封過該財產。二、無過錯方是否與人力、物力、財力存在直接關系。
三、執行法院是否委托該執行人的追償。四、查封的房產是否已對房產權利人產生嚴重影響。若法院沒有查封過該房產,則為無效查封。針對于對查封房產執行案件,律師提醒當事人必須不能根據“被執行人承認抵押物仍在抵押狀態”以及被執行人有無對查封財產行使過追認權等情形,一刀切認定其一定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