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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規定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還有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但這并不影響單位張貼佩戴標準。法律法規只是下限,不是最高要求。單位實施的規定比法律法規要求高是值得鼓勵的。
另一方面,實施了張貼規則標準,也是為了更好地貫徹“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法規要求。
簡單的說:
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指現場的辦公室、工人宿舍、食堂、會議室、廁所、工人娛樂室等辦公、生活用設施。
作業場所指施工現場工作面及各類加工場所的作業面
安全防護設施指的是各類安全防護的構件、設施,比如臨邊的欄桿、電梯井的防護門、防護腳手架、安全通道等等。
安全防護用具指的是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絕緣手套等防護用具
施工機械設備指 用于施工生產的各類機械與設備,如塔機,電梯、鋼筋設備、木工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場內機動車、混凝土設備等等
施工工藝指與工程建造相適應的工藝流程、作業方式、作業順序、作業程序、資源投入、質量標準等等。如砌筑工藝標準、混凝土工藝標準、防水工藝標準等。
只有規定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還有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但這并不影響單位張貼佩戴標準。
法律法規只是下限,不是最高要求。單位實施的規定比法律法規要求高是值得鼓勵的。
另一方面,實施了張貼規則標準,也是為了更好地貫徹“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法規要求。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8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這是由于放射作業、高毒作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具有嚴重危害性所決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誘發腫瘤,還會影響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學品則極易導致職業中毒重大傷亡事故。
所謂特殊管理,既包括對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技術、設備、操作、防護、自動報警、應急救援等一系列綜合管理措施,也包括作業人員、管理人員應熟悉和掌握的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業衛生知識。
對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還反映在國家對這類作業實施特殊的許可制度上。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發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國務院于2002年5月12日以國務院令第352號發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對高毒作業也作出了一系列相應規定。如要求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①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②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③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1)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3)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4)拒絕權...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為以下四項: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
1.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的規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一、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二、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三、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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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帽 用以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 2、呼吸護具? 用心防御塵毒等有害物質吸入呼吸器官,傷害人體的護具。 3、眼面護具 用保護眼面部,防止物理、化學等外來有害因素傷害眼臉的護具。 4、聽力護具? 用以保護人耳,減少噪聲對聽覺...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為以下四項: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
上海世舉實業有限公司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防護用品的定義: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御性裝備,對于減少職業危害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分為九類:1)安全帽類。是用于保護頭部,...
1.職業病防治八條規定廢止了嗎 本法規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廢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