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33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紅仁,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甘肅省金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新華路**號。
法定代表人:晏書濤,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屈永虎,該局工作人員。
一審第三人: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河西堡鎮河雅路***號。
法定代表人:于偉,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張紅仁因訴甘肅省金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金昌市人社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不服(2017)甘行終1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紅仁申請再審稱,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等工作原因,給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使其患上精神分裂癥。張紅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七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張紅仁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精神分裂癥而導致的燒傷和割腕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關于“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屬于工傷的情形,亦應當認定為工傷。請求:1.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行終13號行政判決和金昌市人社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010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2.依法再審并改判,判決金昌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張紅仁為工傷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認定精神分裂癥為工傷,又包括認定因精神分裂癥而導致的割腕傷及燒傷為工傷)。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紅仁主張其患精神分裂癥系工作環境惡劣所致,因此本案的核心即在于張紅仁所患精神分裂癥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引起。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c.2.2的規定,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均為內源性××,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相混淆。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不屬于工傷或職業病性××。本案張紅仁患精神分裂癥之前既未受到事故傷害或意外傷害,亦未被診斷為職業病,故其所患精神分裂癥既不是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而生。工作環境惡劣可能會影響張紅仁身心健康,從而誘發精神分裂癥,但患精神分裂癥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張紅仁自身的生物學素質,因此工作環境惡劣與精神分裂癥之間并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能認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癥系由工作原因引起。金昌市人社局對張紅仁的精神分裂癥不予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張紅仁的自殘、自傷的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但其自殘、自傷系由精神分裂癥導致,既然精神分裂癥不認定為工傷,自殘、自傷亦不應認定為工傷。金昌市人社局對張紅仁的割腕傷及燒傷不予認定工傷,并無不當。原審法院駁回張紅仁的訴訟請求亦無不當。
綜上,張紅仁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紅仁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永清
審 判 員 丁廣宇
審 判 員 李 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一婷
書 記 員 馮宇博
(來源:律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6日,張某向人社局提出申請,以其在金化集團公司車間因工作原因所患精神分裂癥及導致的割腕傷及燒傷申請認定工傷。2015年4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工傷。張某不服,向蘭州中院起訴,該院作出判決...
【案例概要】 【規定解讀】【法院判例實務辨析】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以存在勞動關系并以勞動關系為基礎鑒定工傷傷殘等級為基礎,最高院在確認施工單位和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雇傭的工人之間不存在...
案情回顧2014年10月,藺紀全在工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左足被砸傷。事故發生后包工頭僅墊付了急診費用后就和發包人相互推諉。蘭州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蘭州市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蘭人社工傷字〔2016〕369號,以下簡稱36...
最高法院裁判觀點:1、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2、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是對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規定,視同工傷不要求必須...
洪七系天歌公司的工作人員。2017年12月23日,洪七在工作間制作水果拼盤時,被同事歐陽峰用刀砍傷,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歐陽峰系精神分裂癥患者,事后被法院送去強制醫療。洪七家屬于2018年5月16日向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區人社局受理后開展...
網友咨詢:我公司正常下班時間是下午六點,我司員工武大下午四點多自行回家,路上發生同等責任的交通事故。武大說是跟公司請假了,但是真的沒請假,公司主管領導和人力部門均未收到請假申請,那么,這個請假與否的舉證責任到底是武大承擔還是公司承擔?因為沒...
不能怪律師回答模糊,而是這個問題爭議頗大,法律未明文規定,法學界尚未統一意見,各省、市的地方性規定又不一致。 這是典型的工傷與人身損害競合案例! 由于受害者是司機,他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符合工傷法律關系,但又由于他是因交通事故而受的...
案情回顧2014年10月,藺紀全在工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左足被砸傷。事故發生后包工頭僅墊付了急診費用后就和發包人相互推諉。蘭州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蘭州市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蘭人社工傷字〔2016〕369號,以下簡稱36...
導 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如何正確理解該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且有擴大化解釋的傾向,造成了條例的執行偏差。人社部曾就這個問題先后作出...
裁判要點:當事人以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起訴要求對其進行補償安置,其雖然戶口遷入案涉村集體,但未提交該村通過民主議定程序接納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據,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該村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生產生活聯系或依賴該村土地作為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