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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 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
印刷把文字、圖畫、照片等原稿經制版、加壓等工序,使油墨轉移到紙張、織品、皮革等材料表面上,批量復制原稿內容的技術。簡單意義上說,印刷是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技術,也可以理解為使用模擬或數字的圖像載體將呈色劑/色料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復制過程。
就字面意義而言,著有痕跡謂之印,涂擦謂之刷。用刷涂擦而使有痕跡著于其他物體,謂之印刷。
印刷就是生產印刷物的工業。印刷物的生產,與印章類似。
先刻印章,后使印章沾著上印油,再將印章上的印油轉移于紙、帛、皮等承印物上,即成印刷品。計算機印刷文件可通過激光印字機、噴墨打印機或其它計算機打印機。
在最近幾年,計算機打印和工業化印刷工藝已經融合在一起,導致數碼印刷的發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第七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
《印刷業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經2001年7月26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條。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6號 最新修訂
介紹本書你《新編印刷企業完全工作管理制度及表格范本大全》
◆詳細內容
《新編印刷企業完全工作管理制度及表格范本大全》
提綱
第一編 管理制度規范篇
第一章 企業(公司)組織結構管理制度
第一節 組織結構管理的原則及設計
第二節 組織結構管理設置模式
第三節 權責劃分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企業(公司)規劃管理制度
第一節 公司經營方的確立
第二節 公司經營計劃的內容
第三節 公司經營計劃的制定措施
第三章 企業(公司)行政辦公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節 行政辦公室管理規定
第二節 會議和會務管理
第三節 公司文書管理制度
第四節 公司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第五節 公司印信管理制度
第六節 公司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節 出差與公關事務管理制度
第八節 公司機要保密制度
第四章 企業(公司)人力資源規劃與管理制度
第一節 人力資源規劃管理制度
第二節 招聘錄用管理制度
第三節 人事任免與辭退管理制度
第四節 考勤管理制度
第五節 員工激勵管理制度
第六節 人事考核評議管理制度
第七節 人事調整管理制度
第八節 員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企業(公司)員工培訓與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節 員工培訓制度
第二節 員工考核制度
第六章 企業公司薪資與福利管理制度及表格
第一節 公司薪資管理制度
第二節 獎金與其他報酬管理規定
第三節 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第七章 企業公司財務與會計管理制度
第一節 公司財務工作管理規定
第二節 公司會計管理制度
第三節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章 企業(公司)生產質量進行管理制度
第一節 企業生產管理制定
第二節 企業質量監控管理制定
第九章 企業(公司)營銷與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節 營銷管理制度
第二節 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章 企業(公司)采購與倉儲管理制度
第一節 采購管理制度
第二節 采購部職責管理
第三節 倉儲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企業(公司)后勤管理規定
第一節 后勤管理規定
第二節 后勤管理制度
第三節 企業安全與衛生管理
第二編 管理表格實務篇
第一章 企業(公司)組織結構管理表格
第一節 公司權責劃分管理表格
第二節 公司職務設計管理表格
第二章 企業(公司)辦公總務管理表格
第一節 公司提案管理表格
第二節 公司會議管理表格
第三節 公司文件管理表格
第三章 企業(公司)規劃管理表格
第一節 經營計劃具體實施表格
第二節 經營計劃診斷反饋表格
第四章 企業(公司)財務與會計管理表格
第一節 公司會計賬表管理表格
第二節 公司財務分析管理表格
第五章 企業(公司)人力規劃與培訓考核管理表格
第一節 人辦規劃管理表格
第二節 員工聘用管理表格
第三節 員工培訓實施表格
第四節 員工綜合素質測評
第六章 企業(公司)薪資與福利管理表格
第一節 公司薪管理表格
第二節 員工福利管理表格
第七章 企業(公司)生產與質理管理表格
第一節 公司生產管理計劃表格
第二節 公司質量管理總結表
第八章 企業(公司)營銷與采購管理表格
第一節 公司營銷管理表格
第二節 采購控制管理表格
第三節 公司庫存管理表格
會上指出,以往對印刷企業監管的重心在重點印刷企業上,而此次行動面更寬,將對所有的印刷企業進行地毯式的檢查,檢查內容更細,將涵蓋承印驗證、登記、保管、支付、銷毀等五項管理制度及《印刷登記簿》,登記簿上必須詳細載明委托印刷單位及委托人的名稱、印刷名稱、數量、印件原稿等內容。
會上還組織印刷企業負責人學習了《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實施若干規定》的相關內容,要求各印刷企業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范發展,依法經營,要嚴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印制有違憲法、法律內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穢、迷信等內容的印刷品。
在黨的“十七大”即將召開之際,羅湖區文化局將在近期對印刷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使羅湖的印刷企業沿著更快、更健康的方向發展。為配合行動的開展,羅湖區文化局于9月13日下午組織召開了印刷企業負責人會議,布置清理整頓工作任務,40多家印刷企業的負責人出席了會議。
會上指出,以往對印刷企業監管的重心在重點印刷企業上,而此次行動面更寬,將對所有的印刷企業進行地毯式的檢查,檢查內容更細,將涵蓋承印驗證、登記、保管、支付、銷毀等五項管理制度及《印刷登記簿》,登記簿上必須詳細載明委托印刷單位及委托人的名稱、印刷名稱、數量、印件原稿等內容。
會上還組織印刷企業負責人學習了《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實施<;印刷業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內容,要求各印刷企業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范發展,依法經營,要嚴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印制有違憲法、法律內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穢、迷信等內容的印刷品
印刷商標有什么法規制度? 2007-6-13 國家工商總局將在近期與公安部、新聞出版署等部委聯合采取行動,整頓印刷業市場。
本刊為此匯編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專家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三條《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承接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印制業務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四條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務的規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五條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六條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書》,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附送能夠證明本辦法第四條所述內容的相關文件。 第七條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申請印制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資格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返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兩年驗證一次,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兩年期滿前兩個月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發證機關申請驗證。
逾期不驗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印制單位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印制業務,并將《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發證機關。
第十條商標印制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后30日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 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 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復印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復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并提供1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商標印制單位在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時,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檢查下列內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或者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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