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第二事業部總經理職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月薪28000元。
您已經于2020年4月22日達到退休年齡……請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間到公司人資行政部辦理相關退休離職手續”。
“林翊君系我中心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經查閱檔案,該同志檔案中有中等中專學校畢業生統一分配工作報到證,為干部身份。”該“證明”落款加蓋“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人事專用章”字樣印章。
一審判決:林翊君是女干部,退休年齡為55周歲,公司提前終止合同違法
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林翊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提交的“通知”顯示公司通知林翊君于2020年6月8日辦理離職手續,公司解除與林翊君勞動關系的行為系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公司應向林翊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仲裁裁決的金額不高于本院核算的金額,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公司支付林翊君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60000元。
公司上訴:現在哪里還有所謂的干部與工人身份?
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沒有所謂的干部與工人身份,均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即使國企內部也早已取消了行政級別,各種身份界限早已被打破,一審沒有考慮該等規定,僅憑一份社保中心的“證明”,便認定林翊君為干部身份,有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認定事實亦相違背。
二審判決:根據檔案,林翊君確實為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現在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構成違法解除
但根據林翊君提交的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顯示,經查閱檔案,林翊君為干部身份,而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林翊君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林翊君的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編提示:這個案子,如果林翊君是女工人,那么根據北京司法實踐,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一分錢不用賠,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屬法定終止情形。但是,她偏偏是女干部,所以公司被判賠錢了。可見,女干部這三個字含金量是很高的!作為用人單位在終止女員工勞動合同時需睜大眼睛,仔細甄別啊。。。
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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