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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還是行業標準和規范條例等,涉及的法律文獻也不少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節選)、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為準則》、
《放射源的進口和出口導則》、
《放射源分類辦法》、
《射線裝置分類》等標準和技術規范。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為準則》、《放射源的進口和出口導則》、《放射源分類辦法》、《射線裝置分類》等標準和技術規范。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如下。
(1) 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 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建 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定罰款。 (3)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 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定罰款。
(4) 未經許可或者批準,核設施營運單位擅自進行核設施的 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定罰款。 (5) 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6) 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 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 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 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7) 各種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0年4月13日,首屆核安全峰會在華盛頓舉行。核安全峰會確認《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作為應對核恐怖主義威脅的一項重要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文書的重要性;《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作為針對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實物保護問題的唯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協議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訂案在加強全球安全方面的價值。
2012年3月27日,第二屆核安全峰會在韓國首爾舉行,本次峰會以加強核材料和核設施安全為主題。會議通過了《首爾公報》,內容涉及全球核安全體系、國際原子能機構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與核能安全、運輸安全、防止不法交易、核檢查、核安全文化、情報安全、國際合作等11個領域,共提出了13項非約束力承諾或鼓勵措施。53個國家和4個國際組織領導人或代表與會。
2014年3月24日,第三屆核安全峰會將在荷蘭舉行。此次核安全峰會以“加強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義”為主題,53國領導人或代表,以及國際組織負責人將應邀與會。[2]會議通過《海牙公報》,容涉及全球核安全體系、國際原子能機構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與核能安全、運輸安全、打擊非法販運、核分析鑒定、信息安全、國際合作等10余個領域,共提出6項非約束力承諾或鼓勵措施。
原發布者:ay林楓
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計劃工作人員及輻射管理人員的安為提高輻射全防護專業知識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認識,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列》、國家環??偩至畹?1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中心實際情況現,合理安排輻射工作及輻射管理人員及時接受有關知識的培訓,使本中心的放射源(含放射源裝置)能夠在安全狀態下正常運行。制訂輻射工作人員及輻射管理人員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計劃:一、本計劃目的是加強輻射工作人員及輻射管理人員的安全防護專業知識、法律法規的認識,杜絕輻射事故的發生。二、建立輻射工作人員及輻射管理人員的安全防護專業知識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計劃細則,并負責聯系到環保總局認可單位參加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規培訓。三、輻射工作人員及輻射管理人員必須服從醫院統一安排,到環??偩终J可單位參加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培訓及交通、住宿等費用由醫院統一負責(未取得合格證書費用自負)。四、為了不影響醫院正常的輻射工作,有關科室必須于每年12月將下一個年度培訓時間報到科教科,科教科會同設備科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統一安排,必須在一個培訓周期內全部培訓完畢,下一個周期再輪流培訓,新分工作從事輻射工作人員到崗位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審定的輻射安全培訓和考試大綱,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操作人員以及輻射防護負責人進行輻射安全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十八條 輻射安全培訓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三個級別。從事下列活動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一)生產、銷售、使用Ⅰ類放射源的;(二)在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三)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四)使用伽瑪射線移動探傷設備的。
從事前款所列活動單位的輻射防護負責人,以及從事前款所列裝置、設備和場所設計、安裝、調試、倒源、維修以及其他與輻射安全相關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初級輻射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并有專職培訓管理人員;(二)有常用的輻射監測設備;(三)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實踐場地與設施;(四)有核物理、輻射防護、核技術應用及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教師。擬開展初級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應當有5名以上專業教師,其中至少2名具有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擬開展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應當有10名以上專業教師,其中至少5名具有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外聘教師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30%。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專業教師應當接受環境保護部組織的培訓,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進行評估,擇優向社會推薦。環境保護部評估并推薦的單位可以開展高級、中級和初級輻射安全培訓;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評估并推薦的單位可以開展初級輻射安全培訓。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推薦的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名單,并定期對名單所列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一條 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負責對參加輻射安全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并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規定。取得高級別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需再接受低級別的輻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 取得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訓。輻射安全再培訓包括新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輻射安全與防護專業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輻射事故案例分析與經驗反饋等內容。
不參加再培訓的人員或者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其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自動失效。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標準,對本單位的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的,應當立即核實和調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個人劑量監測管理,建立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個人劑量檔案應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工作崗位、劑量監測結果等材料。
個人劑量檔案應當保存至輻射工作人員年滿75周歲,或者停止輻射工作30年。輻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和復制本人的個人劑量檔案。
輻射工作人員調換單位的,原用人單位應當向新用人單位或者輻射工作人員本人提供個人劑量檔案的復制件。第二十四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不具備個人劑量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進行個人劑量監測:(一)具有保證個人劑量監測質量的設備、技術;(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個人劑量監測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的機構進行評估,擇優向社會推薦。環境保護部定期對其推薦的從事個人劑量監測的機構進行監測質量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接受委托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并對監測結果負責。接受委托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機構,應當及時向委托單位出具監測報告,并將監測結果以書面和網上報送方式,直接報告委托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數據庫,并與衛生等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第四章 廢舊放射源與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b] 第二十八條 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
轉讓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轉讓雙方應當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進口放射源轉讓時,轉入單位應當取得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副本。
第二十九條 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后3個月內,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貯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射線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第三十二條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貯存。
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回收和利用廢舊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或者送交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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