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
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開發商逾期交房要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買受人逾期收房會不會也構成違約呢?嚴格的說,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就是違反約定,所以如果開發商符合交付條件而買受人沒有按約去收房,買受人就構成了違約。
違約所要承擔的責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則要看合同的約定。
業主逾期收房有什么法律責任嗎?
從法律層面上說,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其次是物業管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同時按照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買受人作為業主還要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相關物業管理費用。
從合同層面上說,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則要看商品房買賣合同對買受人逾期收房是如何具體約定的。
買受人違約逾期收房的,將承擔該約定的違約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0-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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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不能交房后再起訴開發商延期交房。
簽交房確認書,等于在法律上默認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事實,法院不會受理。
有關逾期交房,起訴開發商需要在逾期交房2年內,起訴開發商。
注:
訴訟時效 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逾期交房的不利后果 開發商應重視逾期交房的不利后果,逾期交房對于開發商來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但是許多開發商對此不以為然,認為即使逾期交房也無所謂。
在房地產市場形成的初期,購房人法律意識淡薄,雖然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了交房時間,但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時一般也不追究其責任,合同中規定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形同虛設。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逐步健全,購房人自我保護的意識大大加強,紛紛拿起了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但遺憾的是許多開發商至今還停留在原來的意識水平上,這就使雙方的糾紛日益尖銳。
而且國家從人文角度出發也頒布了許多保護購房人的法律法規, 對開發商的行為進行了許多規范和懲罰,所以開發商必須慎重對待違約問題,嚴格遵守合同,嚴格遵守法律。
現在流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交房日期有著嚴格的規定,并且還有逾期交房的懲罰性條款,比如支付違約金或者退還全部房款并賠付利息等等。
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開發商違約就需按合同規定付出代價,即使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也需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付出代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
” 所以,作為開發商必須謹慎訂立合同,熟知相關法律法規,以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怎么辦 開發商延期交房,及時起訴是最好的方法!業主購買開發商的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交付房屋的期限。
但現實實踐中,開發商由于各種原因推遲交付房屋的期限,業主很長時間無法收房。
業主策略 (一)集體與開發商協商。
開發商一般派能說會道的業務人員與業主協商,拖延時間或找各種理由開脫,或作出各種承諾,以平息業主的怒氣。
但可能經過數次協商,開發商僅承諾給予少量的賠償或減免一定的物業費補償。
(二)向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反映,請求處罰開發商。
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只有行政權,沒有民事審判權,只能處罰開發商,而無權要求開發商足額、及時賠償業主。
所以,對于業主的反映,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只能調解。
房屋建設管理機關會在調解數次無果后,建議業主采取法律手段。
(三)向法院起訴。
迅速及時的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或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如果與開發商簽有合同,而且是開發商違約在先,業主可以單方面提出起訴,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并給予賠償。開發商交房逾期業主可以先收房后起訴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嗎?最好不要這樣,可以要求開發商在交房的時候履行違約金兌現為好!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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