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歲男童在家門口玩耍時被黑狗咬傷,送醫后醫院沒有及時采取正確的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措施。雖然在住院期間接種了狂犬疫苗,但出院后孩子很快因狂犬病發作死亡。孩子的父母認為黑狗飼養人、物業管理公司、醫院等存在過錯,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近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黑狗飼養人、物業管理公司、醫院分別按照35%、20%、45%的賠償責任,賠償損失共計78萬余元。
男童狂犬病發作身亡
2017年4月16日16時左右,在蕪湖市鏡湖區某小區,6歲男童浩浩(化名)在家樓下的小廣場玩耍時,被一只黑狗將他的右眼及面部咬傷。
隨即,浩浩被送往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進行手術,術后單眼包扎,給予抗炎等治療。4月24日,浩浩出院,病情診斷為:右眼瞼廣泛裂傷、眉弓皮膚裂傷、鼻部裂傷、狗咬傷。在住院期間(4月17日、20日),浩浩到另一家醫院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狂犬病疫苗。
但是,浩浩出院不久后出現發熱及嗜睡等癥狀。5月6日至7日,經多家醫院診斷,浩浩的病情為狂犬病,于5月22日搶救無效死亡。死亡醫學證明記載浩浩的死亡原因為狂犬病。
浩浩的父母認為,李某、牟某作為黑狗的飼養人,華強物業公司、華強物業蕪湖分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人,對動物管理存在過失,同時弋磯山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存在明顯過錯。共同過錯導致浩浩死亡的嚴重后果,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五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79萬余元。
醫院診療行為存過錯
浩浩的父母訴稱,弋磯山醫院明知浩浩系被狗咬傷,在自身不具備處置傳染病的醫療條件下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也未建議患者去傳染病醫院治療,在處理傷口時采取錯誤的方式,診療過程顯不合規。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原被告的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弋磯山醫院在浩浩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浩浩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經鑒定分析說明,弋磯山醫院對患兒的醫療行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范》,增加了患兒狂犬病毒感染及發病的風險,與患兒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屬于死因構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
鑒定意見顯示,弋磯山醫院對患者浩浩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與其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建議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在患者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原因力)為45%至55%。
弋磯山醫院則認為,該院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醫療行為沒有過錯,與患者浩浩的死亡后果沒有因果關系,不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法庭依據相關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參與度應當低于司法鑒定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浩浩被咬傷后至弋磯山醫院就診,之間的醫患關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確診患狂犬病,弋磯山的診療行為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散養狗”喂養人要擔責
浩浩的父母稱,飼養黑狗的是小區居民李某、牟某。但李某、牟某則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是李某飼養小狗或者李某對小狗有管理義務,且不足以證明李某所喂養的小狗就是咬傷浩浩的小狗。同時,小狗咬人并不必然導致死亡,小狗咬人和人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視頻資料顯示,2017年4月4日至15日(4月12日除外)期間,李某每晚都攜帶塑料盒至車庫喂食三只狗(分別為黑色、黃色、黃白色),待狗進食完畢,將狗引導至樓梯間(安全出口)內,方離開車庫。李某并非偶然喂食三只狗,而是長期、固定的喂養,對三只狗實際管理。其中的黑狗,在咬傷浩浩的同日,還咬傷另外三人,當晚被保安捕殺。
法院認為,蕪湖市市區為限制養犬區,李某未舉證證實其所飼養的三只狗經相關部門注冊登記,且未對三只狗采取安全措施,導致黑狗咬傷浩浩,應當承擔飼養動物損害賠償責任。無證據表明牟某亦存在飼養行為,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浩浩在小區公共區域玩耍時被狗咬傷,無證據證明浩浩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兩原告作為監護人不應承擔監護不利責任。鑒于浩浩的死亡后果系多原因導致,根據各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李某承擔35%賠償責任,數額為273102元;弋磯山醫院承擔45%賠償責任,數額為351131元;華強物業蕪湖分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數額為156058.12元,華強物業公司承擔共同給付責任。
來源: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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