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和解后,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你可以拿著法院的調解協議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比法院調解協議上規定的時間晚幾天還錢算違約嗎?沒有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就是違約。
[案情]張某和玉某向韋某購買價值6萬元的原煤,但只支付2萬元的貨款,拖欠的4萬元遲遲未付。
韋某無耐到法院起訴,要求張、玉二人支付4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支持韋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張某和玉某不主動履行義務,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張某和玉某二人在十天內分別向韋某償還貨款2萬元,簽訂協議后,張某當即向韋某償還自己的份額2萬元。
十天到期后,玉某沒有如約支付尚欠韋某的2萬元,并離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韋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玉某連帶清償2萬元。
【爭議】法院受理后,針對究竟是應當執行當事人未履行的和解協議,還是原法院的生效判決,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依據和解協議書進行執行,要求玉某償還貨款2萬元,因為張某當即向韋某償還自己的份額2萬元,不用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但執行的依據是原判決書的執行效力,而不能依據和解協議書,法院應當按判決書規定,強制執行張某和玉某二人應當履行支付韋某的4萬元貨款,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2萬元應當扣除。
【評析】: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以自愿協商形式,對這種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的給付內容、數額、方式、期限等作出變更性處分的活動。
執行和解協議并不是法律文書,它只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不具有法律文書的效力,其履行只能依靠當事人的自覺行為,因此,從程序上講執行和解協議不可能具備撤銷原執行文書的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造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本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
因此,玉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韋某有權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而不能依據和解協議書申請強制執行。
韋某要求恢復原生效判決的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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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在案件執行期間,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 雙方當事人和解后,必須由執行人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 3. 如果被執行人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申請人可以要求恢復執行原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 4.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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