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三個月大的女嬰被天降蘋果砸致腦功能喪失,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問題再次引起了公眾的關注。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擔補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在能明確侵權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況,由具體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高樓層的居住者要提高責任意識,嚴禁私搭亂建、亂擺亂放,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
但在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中,由于建筑物較高,又處于視線盲區(qū),往往難以找到具體的侵權人,只能確定可能加害的范圍。
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補償。
首先,受害人必須舉證證明高空拋物損害事實的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本案中肖某受傷后即向派出所報警,結合派出所的調查取證、詢問筆錄以及肖某的就診記錄等證據(jù)形成的證據(jù)鏈,能夠證明肖某因高空墜落物受到損害的事實。
其次,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經就高空拋物致其損害的事實舉證證實后,由可能的加害人舉證證明其非侵權人。本案中,何某稱其事發(fā)時不在家,不可能拋擲物品,不應當承擔責任。因本案中的致害物為從建筑物中墜落的物品,何某的辯稱,并不能證明其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fā)生的酒瓶,不能證明其并非可能的加害人,因此何某應該承擔補償責任。
最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而非所有權人。在建筑物出租、借用等情況下,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并不一定是實際使用人。本案中,案發(fā)時劉某已將房屋出租給馬某,該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是馬某,應由馬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拋物時物品下落速度快,沖擊力度大,是一種害人害己的危險行為。對于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除了法律的規(guī)范,更重要的是公民個人自我規(guī)范意識的提升,不管是貪圖便利的故意拋擲,還是粗心大意的無心之舉,歸根到底都是責任意識不強。
因此,高層建筑物的使用人,應該提高自我以及家人的責任意識,為自己以及他人創(chuàng)造更加安全舒適的生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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