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國家規定晚交房違約金是按照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2、不跨越30天從較后交付日期第2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付出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合同持續實施;
3、跨越30天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了就退全款加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持續實施則比例為萬分之五;
4、一般開晚交房的違約金,按每日2%—5%計算,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違約金的額度,這個是一般性的操作;
5、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在我國,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參考資料:百科—違約金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該條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數額的調整規則,也就是說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確實可以依據司法手段突破當事人約定將其“削低”,那么具體又是依據怎樣的標準來進行“削低”的呢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和仲裁機構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損失,一般都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相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然而真實情況是,如何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對購房者造成的損失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難點,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認定購房者損失,沒有一個度,也就無從比較是否過分高于或是過分低于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違約金未作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數額賠償,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您好,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三十!祝您生活愉快!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數額的調整規則,也就是說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確實可以依據司法手段突破當事人約定將其削低,那么具體又是依據怎樣的標準來進行削低的呢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和仲裁機構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損失,一般都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相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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