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索引 ·
《北京中京合創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邯鄲市肉雞場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再審案》【(2020)最高法民申2756號】
· 爭議焦點 ·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有三,一是關于本案是否適用《海南會議紀要》的問題,二是關于本案債權轉讓過程是否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三是關于本案債權轉讓協議是否無效的問題。
· 裁判意見 ·
▍關于本案是否適用《海南會議紀要》的問題
本案所涉《債權轉讓協議》項下的債權屬于財政部委托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處置的股改剝離不良資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置股改剝離不良資產案件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通知》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農業銀行處置上述不良資產案件時,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所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及有關答復、通知的規定”。而根據《海南會議紀要》之規定,債務人未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的事實與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本案債務人肉雞場在債權轉讓之時雖然改制為事業單位,但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符合條件情況下亦應參照適用《海南會議紀要》的規定。故二審判決關于案涉債權轉讓應當適用《海南會議紀要》的認定并無不當,中京合創公司關于本案所涉債權不適用《海南會議紀要》的申請再審事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案涉債權轉讓過程是否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根據《海南會議紀要》第四條之規定,為了防止在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債權過程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可以對不良債權行使優先購買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非國有金融機構法人轉讓不良債權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序、方式確定后,單筆(單戶)轉讓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通知國有企業債務人注冊登記地的優先購買權人。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的,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同一轄區,應當通知該轄區的優先購買權人;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不同轄區,應當通知主要債務人共同的上級行政區域的優先購買權人。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持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提前15天書面告知國有企業及其出資人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長城資產河北分公司在處置案涉債權資產時,邯鄲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肉雞場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享有優先購買權。長城資產河北分公司在轉讓案涉債權的方案確定后,應通知邯鄲市人民政府等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長城資產河北分公司僅于債權轉讓前在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告知優先購買權人行使購買權,不能發生通知到具體優先購買權人的效力。長城資產河北分公司辯稱其于2017年9月8日向肉雞場和邯鄲市人民政府發出了《催收公告函》,但該《催收公告函》上沒有對案涉債權即將出售的意思表示內容,且發生在涉案債權轉讓一年之前,也不能視為已通知到具體優先購買權人。故該債權轉讓程序侵犯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優先購買權。
▍關于本案債權轉讓協議是否無效的問題
根據《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之規定,以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處置時,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后,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資產處置標的超過5000萬元(含)的處置項目,在資產所在地的省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紙上進行公告。本案中,長城資產河北分公司在只有中京合創公司競價時,未補登公告,即與中京合創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對案涉債權的處置程序不符合上述規定。雖然長城資產河北分公司辯稱其延期至2018年10月17日開始競價,期間債權轉讓公告一直進行,但補登公告亦應在省級以上經濟類或綜合類報紙上進行公告,故延期競價并不能代替補登公告的程序。結合邯鄲市人民政府證明其沒有收到案涉債權轉讓通知和享有優先購買權的通知、并主張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實,可以認定長城資產河北分公司未按規定進行公告及通知的行為,是導致涉案債權最終由一人競價購買的原因,對依照公開、公平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影響。
根據《海南會議紀要》規定,在審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參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存在轉讓不良債權公告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故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債權轉讓協無效并無不當,京合創公司的再審申請事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商訊
什么是不良資產?不良資產,從通常的理解上,我們會將銀行對貸款人的不良債權[1]理解為不良資產。實際上,銀行的不良債權資產僅僅是不良資產的一種,不良資產的外延遠比我們理解的要寬泛,還包括信托、基金、保險等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如小貸、...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依據《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作出的《對的答復》,以發布債務催收公告的方式進行債權轉讓及催收的通知,可溯及至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
1.銀行債權轉讓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為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
某投資公司訴與某電力公司債券承銷兌付糾紛一案,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判決,判決某電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投資公司兌付企業債券本金100萬元及利息(下稱案涉債權)。后因某電力公司未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投資公司...
裁判要旨1、債權人到債務人的經營場所對債務進行催收即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即使債務人在該經營場所長期無人。2、國有資產交易的有關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判斷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
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對于資產劃分并沒有統一的分類標準和方法,目前對于不良資產的規范性文件集中在國有資產、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領域,如《國有企業不良資產清理指導意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等。從總體上看,國有企業監管側...
債權轉讓中的限制性條款 轉讓協議簽約主體問題涉訴債權轉讓問題已進入法院執行程序中債權轉讓時應當注意的兩個問題 不良資產剝離的法律性質: 不良債權轉讓應履行的通知程序與普通債權的不同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不良債權轉讓生效日如...
一、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
金融企業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1. 根據《財政部、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6號),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內部管理控制機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
債權轉讓不通知第三人是否合法有效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