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科學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1997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主管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工作,設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統一記載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事項。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權利登記事項應當記載于同一權利登記...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2010年5月12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6號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 (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0年2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
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 (1986年4月5日國務院發布 國發〔1986〕42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質量責任,維護用戶和消費者(以下簡稱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證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給用戶造成損...
第一條 為了鼓勵臺灣同胞在本省投資,保障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與臺灣地區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 臺灣同胞在大陸和臺灣地區以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可以按...
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20日國務院批準 1989年9月11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 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
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1986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基本內容專業技術職務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工作崗位,不同于一次獲得后而終身擁有的學位、學銜等各種學術、技術稱號。建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規定明確的職責和任職條件;在定編定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 管理法實施細則 (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
國境河流外國籍船舶管理辦法(1966年3月15日國務院批準 1966年4月19日交通部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便利外國籍船舶進出我國同鄰國互為邊界的國境河流港口(以下簡稱國境河流港口)和我國同鄰國相通的河流(以下簡稱同鄰國相通河流),保障外國籍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進出國境河流港口和同鄰國相通河流的所有外國籍船舶,都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在國境河流港口和同鄰國...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1995年8月30日國務院批準 1995年9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根據2013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地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下稱香港)或者澳門地區(下稱澳門)以及港澳同胞來往內地。第三條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200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2012年5月16日國務院第20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2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0號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1988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14號令發布 根據1993年4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10年7月21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2010年3月2...
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83年9月12日 國發〔1983〕141號)為了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作用,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多作貢獻,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長和隊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記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7號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企業(包括公司,下同)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