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了鼓勵臺灣同胞在本省投資,保障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與臺灣地區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
臺灣同胞在大陸和臺灣地區以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為臺灣同胞投資。
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再投資的,可以視同臺灣同胞投資。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省商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投資環境,鼓勵臺灣同胞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建立健全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機制,保障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負責臺灣同胞投資及其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臺灣同胞投資的服務、管理和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六條 臺灣同胞在本省投資的,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本省扶持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發展的有關待遇。
第七條 鼓勵和引導臺灣同胞投資者在現代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和信息、環境保護、健康、旅游、時尚、金融、高端裝備制造、文化、養老產業等領域投資創業。
第八條 鼓勵臺灣高層次人才及其創新創業團隊帶技術、成果、項目來本省投資創業,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項目入駐本省特色小鎮、開發區(園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用地、資金等支持。
鼓勵和引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快實施產業轉型升級,開展科技創新、智能制造、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清潔生產等。
第九條 國家和省批準設立的各類浙臺經濟合作園區,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土地用于臺灣同胞投資項目。
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投資項目納入省重大產業項目庫,并按照規定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符合產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依法建立或者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聯合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并在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人才激勵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與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人才培養、職業培訓、實習實訓等產學研合作。
鼓勵和支持本省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大學生實訓基地為臺灣學生提供實習實訓機會,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臺灣青年創業就業提供政策解讀、創業就業項目推薦、培訓教育等服務,并可以為在本行政區域內創業的臺灣青年提供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持、生產經營場所或者租金補貼。
本省設立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青年創業基地等平臺,應當為臺灣青年創業提供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提供孵化場地、融資等支持。
本省設立的青年創業類基金可以為臺灣青年在本省創業提供咨詢服務、項目評估和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產品和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入本省的政府采購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生產的合格產品出口、銷售,與本省其他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務。
第十三條 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與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并給予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設立區域總部,并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資金管理、出入境、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便利。
第十五條 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等部門建立臺灣同胞投資信息共享機制,為臺灣同胞投資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詢等服務。
第十六條 支持金融機構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專項授信。
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或者再融資。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通過在本省設立的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培育、融資。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第十七條 省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市、縣(區),應當在政府人力資源信息網站上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招聘信息專欄。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市、縣(區)組織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專場招聘會。
第十八條 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方,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聯系,為會員提供產業政策輔導、咨詢評估、教育培訓、市場開拓、技術合作與交流等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在購買或者租賃住房、住宿、醫療、旅游、交通、通訊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幼兒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受有關待遇。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在本省醫療機構就診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已經在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市場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登記、交易、轉讓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法處理侵犯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維護知識產權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按照所在地同等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發生與投資有關的糾紛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或者調解;
(二)申請仲裁;
(三)向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四)申請行政裁決、行政復議;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及有關部門在處理涉及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的糾紛時,可以邀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識的臺灣同胞協助調解。
第二十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向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其他有關部門投訴的,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并提交身份證明和有關材料。
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投訴電話,方便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投訴。
第二十六條 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受理、核實,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并告知投訴人。對移交的投訴事項,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對當場能夠辦理的事項,應當當場辦理;對需要調查、取證、協調的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同時告知同級臺灣事務主管部門。
投訴事項重大、復雜的,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八條 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聘請法律顧問、設立公職律師等,加強臺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咨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臺灣同胞投資的審批、辦證、投訴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非法干涉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自主權的;
(二)違法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實施檢查的;
(三)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參加培訓、評比、鑒定、考核的;
(四)違法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或者動產、不動產實行征收、征用的;
(五)未依法處理投訴事項的;
(六)向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攤派或者違法收費的;
(七)其他損害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臺灣同胞投資者損失的,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賠償。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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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歸僑和僑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確定。 ...
廈門市社??▊€人賬戶查詢有三種方法: 1、通過保電話查詢。 廈門社保局社會保險統一查詢電話:(0592-12333),內容包括:社會養老保險金繳費基數、比例查詢,社??ㄓ囝~、明細查詢等。 2、持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號至廈門社保局辦公大廳窗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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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臺注意事項 1、赴臺人員可通過我任何一個開放口岸經香港赴臺。赴臺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法令,按規定辦理出關手續。 2、赴臺人員抵港后持邀請方寄來的入臺旅行證與經港到臺的往返機票,到臺灣當局設在香港的中華旅行社香港辦事處驗證并換...
離婚登記受理條件: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企業計劃生育工作的宣傳教育與管理,從各個層面抓緊做好黨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經二0一0年四月九日江鈴汽車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現將《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9)》轉發給你們,望你們組織認真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3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
第一條 為了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
你先看如下計算項目及方法: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 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按照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規定,原則上按當地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