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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遷中法律賦予的時效期限,必須要了解清楚,莫要喪失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老百姓有權利通過法律程序,爭取自己合法權益。但法律是有時效期限,一旦過期后,就會喪失通過法律尋求幫助的辦法。行政相對人超過訴訟時效不提起訴訟,時效一過勝訴權即喪失;行政機關超過法律規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職責,時限一過,申請人擁有訴權。因此,記牢各個程序的時效或期限,對維權人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圣運律師將在本篇文章中為您介紹一些常見的時效、期限,方便各位維權人在為權利斗爭的過程中,不因錯過時效而陷入被動甚至是維權無門。
一、信息公開答復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當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法條解讀】當事人作出信息公開申請后,行政機關應該在15個工作日(約21個自然日)內作出答復,在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長答復期限,但必須告知當事人,且延長期限不超過15天。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信息公開申請作出后,15個工作日后當事人沒有收到任何回復,其即可以以行政機關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
二、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條解讀】本法條關鍵點:六十日的起算時間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圣運律師在辦理征地拆遷案件過程中發現,征收方往往將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通知書等書面材料直接貼在當事人大門上或扔在門口,當事人因為不在家等原因而無法收到,因此對此毫不知情。那么,對于諸如此類的具體行政行為之復議就不能以作出之日或送出、送達之日起算,而是要以當時人切實知道之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法條解讀】針對行政復議機關超過法定期限(六十日),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提起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
三、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對于行政復議不服的,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即行政機關在2個月不作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解讀】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該自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對于公民申請行政復議后的,應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是西方諺語,意思是法律只保護那些積極主張權利的人,而不保護怠于主張權利的人。為防時過境遷,證據滅失,也為了集中有限資源解決現實矛盾,所以伸張正義是有時效限制的,“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超過時效或過早主張權利,法律不予保護,雖然有理也無法勝訴。今天圣運律師所說的歸根結底就一句話:在征地拆遷中法律賦予的時效期限是一定的,莫要錯失良機。
文章|圣運律師
圖文編輯|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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