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證據
1、誰負責提供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起訴借款人,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2、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二、可以追加起訴保證人
到法院起訴債務人的時候,可以追加保證人,要求債務人無法承擔債務時,由保證人賠償。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小編提醒: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借貸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8、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四、利息的相關問題
1、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1、注意證據的收集 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糾紛中,債權人在起訴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如協議,合同,送貨單,提貨單,電話錄音等等。對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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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決定通過法律手段向債務人追償債務時,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 .訴訟風險評估 主要看證據是否足以保證案件成功;被告的財產狀況,從而保證勝訴后執行能夠到位。 二、債務人財產調查 立即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三。準備訴訟材料到法院立案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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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證據的收集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權人不能為自己的債權舉證,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拖欠糾紛中,債權人在起訴前,必須收集能夠說明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如協議、合同、提貨單、提單、電話錄音等。對于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債權人決定通過法律手段向債務人追討欠款時,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操作: 一、訴訟風險評估 主要從證據是否充足,以保證案件勝訴;被訴對象財產狀況,以保證勝訴后執行能到位等。 二、債務人財產調查 立即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摸底。 三、準備訴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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