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摘要
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按照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707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玉萍,女,1966年4月4日生,漢族,國網陽泉供電公司孟縣公司,住盂縣。
委托代理人王迎春,男,1963年10月12日生,漢族,孟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所工作,住盂縣。系王玉萍丈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太原市府東街95號。
法定代表人白秀平,該廳廳長。
原審第三人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東街169號。
法定代表人劉宏新,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第三人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陽泉供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府東街陽泉市德勝東街333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賢,該公司經理。
再審申請人王玉萍因訴被申請人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山西省人社廳)、原審第三人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陽泉供電公司(以下簡稱陽泉供電公司)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晉行終18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志剛、審判員劉京川、審判員劉雪梅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王玉萍1989年8月從太原電力學校中專畢業分配至盂縣電業局,先后在校表工、自動化工、計量資產崗位工作。1995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實施,明確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山西省出臺《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1994]100號,下稱100號文件),文件規定,無論干部還是工人,一律取消原來的職工身份,打破干部與工人身份界限,統稱“企業職工”。1995年6月24日陽泉供電公司與王玉萍分別作為甲乙雙方,根據《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從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內容: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生產崗位工作。2005年6月25日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同上一期,續訂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從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一、關于王玉萍要求審查編號96242511合同的訴訟請求,該合同系王玉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審查,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民事庭確認,不屬于行政訴訟審查范圍。另關于對山西省人社廳制作的退休審批表審查是否規范的訴求,于法無據。二、關于王玉萍要求一并審查山西省人社廳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訴訟請求,經審查,山西省人社廳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晉勞關字[1995]195號、晉政辦發[1994]100號與勞部發[1995]309號不相抵觸,合法有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后,以前企業職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經被勞動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據100號文件“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應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以及山西省勞動廳晉勞關字[1995]195號規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應以其現在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結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下稱104號通知)規定,企業干部,女年滿五十五周歲退休。企業工人,女年滿五十周歲退休。即:在管理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齡和條件執行;在生產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齡和條件執行。綜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分為兩個階段: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按身份辦理退休;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即《勞動法》頒布后,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本案王玉萍與陽泉供電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縣公司典型崗位》、《國網陽泉供電公司關于王玉萍同志退休年齡的認定報告》上述證據均能證實,王玉萍從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退休,即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山西省人社廳審核王玉萍年滿50周歲退休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合法有效。王玉萍的訴求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王玉萍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玉萍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玉萍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晉行終185號判決并依法改判,對本案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有關退休政策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對(2017)晉行終185號出現三個立案時間、兩個行政印章進行處理,請求司法鑒定,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其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為:一.原判決退休程序違法,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職工退休(職)審批(核)表,王玉萍沒有簽字。二審對申請鑒定申請書的簽章、筆跡不予理睬。原審判決引用的合同是用前期合同偽造的,無終止時間。原審王玉萍請求調取編號96242511勞動合同,有終止時間2021年3月14日,有申請書不調取。違反證據裁判規則,影響公正審判。二.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判決認定身份錯誤,未調取王玉萍干部身份檔案。原判決故意遺漏重要辯論意見,隱瞞重要證據,未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聯的主要證據,對篡改女職工干部身份檔案的規范性文件沒有進行合法性審查。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四.本案存在故意枉法裁判行為。原審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庭審程序存在違反證據裁判規則,未審查主要證據的真偽,未調取搜集主要證據,存在包庇袒護山西省人社廳行為,影響公正審判。
本院經審查認為,結合王玉萍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主要對王玉萍應當以身份性質辦理退休還是以工作崗位性質辦理退休問題進行審查。
根據《勞動部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按照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1994﹞100號)第六條規定,要打破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職工的身份界限,統稱“企業職工”。職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因此,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工作崗位分為工人崗位和管理崗位。根據原審查明事實,王玉萍自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工人崗位,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標準進行審核、批準退休并無不當。山西省人社廳批準王玉萍退休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即晉勞關字﹝1995﹞195號和晉政辦發﹝1994﹞100號,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王玉萍的其他再審申請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王玉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玉萍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張志剛
審 判 員 劉京川
審 判 員 劉雪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秀猛
書 記 員 王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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