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稱香港RF期貨公司的大陸總代理,宣傳可以做“外盤期貨”,境內投資者是否可以參與?
案列介紹:
近期,一些機構推廣所謂“外盤期貨”代理業務,宣稱可以為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紐約、倫敦等市場原油、黃金、股指、外匯等期貨投資,國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還提供“專家”指導、“一對一教學”、期貨配資等服務。投資者只需提供身份證件、開戶并繳納相關費用后,便可通過這些機構的特定交易軟件進行“外盤期貨”交易。
政策法規:
據國家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期貨業務,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境內投資者通過上述機構的交易軟件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警示提醒:
對外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屬于欺詐誤導,請投資者不要參與,以免上當受騙,遭受損失。
互聯網平臺宣傳可以提供場外個股期權交易服務,普通投資者是否可以參與?
案列介紹:
近期,一些互聯網平臺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群組等方式招攬客戶,為投資者提供場外個股期權交易服務。投資者無需開通證券賬戶,也不需要進行視頻認證,僅提供身份證號和銀行賬戶即可完成注冊。投資者在確定操作標的、看漲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權報價(即權利金)后,即可買入成為期權的權利方。以看漲期權為例,若行權日個股價格高于約定價格且上漲金額大于權利金,則投資者盈利;若上漲金額小于權利金或個股出現下跌,則投資者損失部分或全部權利金。
警示提醒:
互聯網平臺沒有相應的金融業務資質,內控合規機制不健全,權利金要求過高,缺乏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存在明顯風險隱患。此外,這些平臺往往使用“高杠桿”“虧損有限而盈利無限”“虧損無需補倉”等誤導性宣傳術語,片面強調甚至夸大個股期權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個股期權風險。投資者通過這些平臺參與場外個股期權交易,存在較大的風險,若平臺存在欺詐行為或者發生“跑路”等風險事件,自身權益難以保障。請投資者高度警惕,不輕信、不參與,以免上當受騙,遭受損失。
網絡直播平臺“非法薦股”活動風險警示
案列介紹:
近期利用網絡直播平臺“非法薦股”的不斷增多,個人或機構在網絡直播平臺開通直播房間,成為“主播”“播主”“圈主”,以“股神”“大V”“老師”自居,以“分享炒股技巧”“鎖定牛股”“推薦黑馬股”等吸引眼球,巧立名目宣傳誘導投資者充值購買“金幣”“鮮花”等平臺虛擬幣或禮品。
政策法規: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網絡直播薦股收費屬于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此類活動。直播平臺運營機構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為非法活動提供便利。主播有償提供薦股服務,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證券公司執業的,涉嫌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警示提醒:
投資者獲取證券投資建議通過證券公司或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可在證監會、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請不要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合作,遠離“非法薦股”,避免利益損失。
網絡聊天工具“非法薦股”活動風險警示
案列介紹: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公眾號、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論壇、股吧、QQ等,以傳授炒股經驗、培訓炒股技巧為名向投資者非法薦股,指揮投資者買賣股票,涉嫌操縱市場,牟取非法利益,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正常秩序。
政策法規:
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互聯網運營機構要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加強前端審查和實時監控,及時清理封堵“非法薦股”信息,從事“非法薦股”活動或為“非法薦股”活動提供便利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警示提醒:
投資者獲取證券投資建議通過證券公司或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可在證監會、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請不要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合作,遠離“非法薦股”,避免利益損失。
非法銷售“新三板”股票
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起,洪某某、鄧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某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轄公司、代理銷售公司和個體銷售人員,通過微信等工具招攬投資者,向投資者推薦“新三板”股票,宣稱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將轉板上市,可賺取高額收益,誘使投資者高價向其購買“新三板”股票。經查,洪某某、鄧某某等人銷售的多只“新三板”股票,是其從“新三板”掛牌企業原始股東處低價購入的,再通過高價轉售給投資者獲取巨額利潤。截至案發,以洪某某、鄧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共向社會公眾銷售“新三板”股票金額4348.8萬元。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洪某某、鄧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案作出判決,分別判處洪某某、鄧某某等12人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1年,緩刑1年至3年,并處罰金5萬元至50萬元。
警示提醒:
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微信、微博、QQ等工具招攬客戶,大肆宣傳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將轉板上市,并夸大收益,誘使投資者高價購買,實際上從事的是非法證券活動。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遇有機構或個人宣傳高額收益,或者宣稱能夠提供內幕信息的,請保持理性,不要參與,以免上當受騙,遭受損失。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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