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被拆遷后,雙方需要簽訂一份拆遷協議,協議簽訂后,不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都需要按照協議里約定的事項完成各自的義務。但從實踐中來看,有個別拆遷方在被征收人依照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完成搬遷、交出土地、房屋,上交房產證等證件后,拆遷方卻遲遲不履行補償職責,不僅如此,還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周轉用房等,那么面對拆遷方遲遲不履行補償職責的情況時,被征收人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拆遷方不履行協議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實踐中,如果拆遷方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并沒有在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補償款,或是交付安置房,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拆遷繼續履行補償協議。
《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其他行政協議。
對于沒有約定期限的,那么在確定與拆遷方之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履行爭議的起算時點時,就需要參照《合同法》中的第六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被征收人可以隨時要求行政機關履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首先應當適用的是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但是,在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則可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
需要注意起訴期限
對于約定了履行期限的,我們上面有講過,就是在期限屆滿之日起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起訴也是有起訴期限的,不是你想啥時候起訴就能啥時候起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故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簡單點來說就是,拆遷方如果沒有依法履行補償職責,那么當事人就需要根據民法總則中的規定,在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三年沒有提起訴訟,而是七、八年后才提起訴訟,那么當事人的權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此外,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相關部門提出要求其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請求,或者是相關部門主動表明愿意履行補償安置合同的話,那么訴訟時效就會中斷,此時訴訟時間期間就需要重新計算。
當然了,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后的三個內,被征收人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如果相關部門仍然同意履行協議的,那么訴訟時效的期限也是可以重新計算的。
總之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如果征收方沒有按照履行協議義務,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給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那么當事人需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萬不可拖延。另外,需要再額外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簽訂完協議之后,一定記得要跟拆遷方要一份協議原件,如果沒有協議原件,而是兩手空空,那么一旦出現拆遷方毀約、違約等情況,將會給我們日后維權帶來很大的困難。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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