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伴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迅速發展,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法律風險也逐漸展露,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糾紛也屢見不鮮。
通常情況下,融資租賃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組成,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但與一般所有權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一、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應當根據《民法典》第735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綜合判斷。
對于虛構租賃物等方式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區別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與其他合同關系,不僅在交易中對“融資”特點的審查,更在于“融物”特點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交易中租賃物是否實際存在,租賃物登記信息或占有轉移等情形都是法院關注的焦點。
二、依法認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售后回租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是融資租賃行業普遍開展的一種交易模式,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這種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為防止出現以售后回租為名、行資金拆借之實等規避法律的行為,一般重點審查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租賃物轉讓價格與實際價值是否合理匹配,所有權是否轉讓,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以此作為認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實有效的判斷依據。
三、違約責任的處理
承租人支付保證金的抵扣處理
出租人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之初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賃保證金,用作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履約擔保。
當發生承租人違約事件時,出租人可以將保證金優先抵扣違約金、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合同約定抵扣方式和順序的,在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從約定。
當合同約定不明或對此未作約定的,從雙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綜合考慮,應以合同明確約定的融資總額為基準,將保證金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出租人可選擇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或主張租金加速到期請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承租人在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
出租人可以根據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誠信情況,在訴訟中作出最具債權實現可能的訴訟請求選擇。
由此可見,在經催告承租人仍不履行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選擇要求租金加速到期,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履行期限及租金加速到期日。
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催告函,并在催告函中明確了合理履行期限,承租人在該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可以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日為租金加速到期日;出租人未向承租人發出催告函,或催告函中并未明確合理履行期限,可以確定首次開庭日為租金加速到期日。
若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還可以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損失的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
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合同中對租賃物剩余價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很大的分歧,這就導致案件訴至法院后會進入到要司法評估鑒定程序。
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支付標準
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會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違約情形約定違約金和逾期利息。
對于融資租賃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逾期利息或違約金這一情況,也要注意區分概念。利息是包含在租金中的,歸為租賃成本;逾期利息是指由于逾期支付租金造成的罰利息,具有懲罰性,應注意將利息、逾期利息區分于民間借貸中的利息,特別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于借款合同,不應以民間借貸有關利息的規定來適用融資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法釋【2020】27號)更是表明了這一點,該復函明確了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之間對違約情形的約定,具有補償性。司法實踐中往往認為同時約定了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標準過高,一般會根據融資租賃中的實際損失做為判斷基礎調整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但對于該損失的也缺乏相應的判定標準。這里的實際損失往往包括資金占用損失、業務收益損失(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伊始已經確定的收益以及有證據證明的預期收益)、出租人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等。
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對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有更明確的規定,對于司法實踐中融資租賃糾紛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的調整,各地法院亦未形成統一判例。
對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應遵循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合同的簽訂系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應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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