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醫生和患者的關系,本是應該和睦相處的,因為醫生的職責就是為病人看病,而患者的職責就是應該聽取醫生建議,讓自己的身體恢復健康。而現如今,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導致了醫患關系逐漸緊張,此類糾紛往往會因為當事人的法律知識不足而導致事故得不到很好的解決。那么2018年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如何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處理與索賠有哪些規定?
2018年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只眼閉只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癥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并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后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醫療糾紛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之間能否靈活運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訴訟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托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醫療鑒定流程: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托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回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如何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一)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這個維權手段,因為這個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采取這種方式進行維權的,快捷,迅速是優點,但是也存在幾個問題:
1、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為自己及其醫護人員的行為是醫療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識到錯誤,考慮到賠償和行政處分方面,也會不承認。對于這種情況,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兩個途徑來維權。
2、有的時候醫療機構有跟當事進行協商的意思,但是,雙方對于患者人身的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幾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在患者人身的損害中負有多大的責任,患者現在的人身損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間的關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這時候,就需要雙方共同委托醫療鑒定機構來進行鑒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然后,雙方根據醫療鑒定的結果來協商賠償的數額。
3、采取這種方式維權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為醫療行為是一種專業性和科學性非常強的學科,而醫療事故的索賠更是涉及到了醫療和法律兩個方面的專業知識,做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很難掌握準索賠的標準,而采取這種方式處理醫療事故,只要雙方在醫療事故處理意見書上簽字,就會對方發生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于索賠的范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咨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二)因為現在我國的醫療機構大多數還是國家辦的公益性事業單位,跟衛生行政機構存在著上下級的隸屬關系,所以,有很多醫療糾紛的患者一方認為衛生行政機構就是醫院的“娘家”,認為讓他們主持醫療事故的處理會一家人向著一家人,而忽視醫療糾紛中衛生行政部門的作用,其實這是不正確的。雖然衛生行政機構跟醫療機構是上下級的隸屬關系,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后,把衛生行政機構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調解和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上。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先與醫院就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賠償處理問題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交診斷書和有關病歷資料申請鑒定。經技術鑒定為醫療事故后,可申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賠償調解和處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不服,不可以向法院起訴,只能在接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天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直至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終局鑒定結論。如果您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無異議或者雖然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只是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侵權案件審理。
醫療糾紛的處理與索賠有哪些規定?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下列情況屬于《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醫療責任事故:
(一)對危、急、重病人片面強調制度、手續,推諉、拒絕搶救,或自己有能力處理而不負責任地轉院(科),以致喪失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離職守,貽誤診斷、治療或搶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情亂開藥、開錯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診療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難危重,不及時請示上級醫生或不聽從上級醫生的指導,擅自處理,或上級醫生對下級醫生的請示報告不及時認真處理,以致延誤診斷、治療或喪失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違反手術制度,手術前準備工作草率,手術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或違反操作規程損傷重要器官、血管、神經,或將紗布、手術器材等異物遺留在病人體內,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違反接產原則或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違反護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違反藥品管理制度,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藥劑部門配錯處方,發錯藥物,寫錯用法,貼錯標簽,毒、限、劇藥品無明顯標簽,制劑中藥物含量不符合標準,發現處方有明顯錯誤不提出更正而照方發藥,使用不合格或過期失效藥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違反技術操作規程,選錯麻醉方式,錯用麻醉藥物或麻醉過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違反藥物過敏試驗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檢驗、放射、理療等醫療技術科室,丟失或拿錯檢驗標本,漏報或錯報檢查結果,配錯血或發錯血,拍錯片或理療過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醫院行政管理人員、后勤工作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借故推諉,拖延時間,影響診療護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確因業務技術水平所限,發生診斷、治療、護理上的錯誤,導致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及功能障礙,屬于醫療技術事故。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開展新技術、新療法、使用新藥物或進行重大手術,雖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事先作了充分準備,并向家屬說明情況,征得家屬簽字同意,但仍發生意外的;
(二)在手術或搶救過程中,出現非人為因素造成的醫療儀器、器械故障或發生其他難以預料的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
(1)病情危重,搶救過程中發生死亡或術后出現嚴重的后遺癥;
(2)由于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關系不清或畸形等,導致手術操作困難,損傷周圍組織;
(3)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手術,手術后發生粘連等影響生理功能;
(4)病員體質低下或患有潛在性疾患,術后發生切口裂開、切口出血、吻合口瘺、繼發性感染等情況;
(5)在藥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劑量治療過程中,病員發生嚴重的副反應或藥物過敏(不含規定做過敏試驗而未做者和已知病員對某藥物有過敏史而繼續使用者);
(6)在診療(手術)過程中,病員屬特異性體質,目前醫學科學技術尚難以解決,而發生不良后果的;
(7)在診療過程中,發生難以預料的病情突變;
(8)按操作規程進行肝、腎、心包等重要臟器穿刺及心導管、各種內窺鏡等特殊檢查時發生意外的。
第五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
上級醫生修改病史,搶救危重病人補記病史和搶救記錄,不屬涂改偽造。但修改病史的醫生必須簽名和注明修改的時間。發生醫療糾紛后,不得修改病史和搶救記錄。
第六條 各類醫院、療養院(包括其他行業的醫療單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向地方開放的醫院)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由本單位先組織調查、處理,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一、二級醫療事故,須逐級上報到省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上報。
第七條 省、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分別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省中醫管理部門成立中醫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市、縣(區)可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內設中醫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各級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機關,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
第八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限于事故發生后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亡原因,應按《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尸體解剖,尸體解剖費由醫療單位負擔。尸體運送費、保管費的支付,經過鑒定屬醫療事故的,由醫院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條 鑒定委員會必須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鑒定結論時,須有鑒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以出席者半數以上通過的意見作為鑒定結論,不同的意見均應記錄在案。鑒定結論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由鑒定委員會正副主任簽發,分送申請(委托)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鑒定結論未經公布,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一條 縣(區)以上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在醫患雙方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是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依據,省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病人及其家屬或醫療單位委托他人或外省、市所作的技術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本地區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依據。
第十二條 確認是醫療事故的(包括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由醫療單位根據事故等級給予患者或患者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一級醫療事故,補償金額不超過三千元;
二級醫療事故,補償金額不超過二千元; 三級醫療事故,補償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
第十三條 鄉村保健醫生和接生員發生的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責任者共同負擔。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其補償費由開業者負擔。
第十四條 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病員及其家屬得到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其依法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廠礦企業單位的職工,可由所在單位按勞動保險有關規定,比照因公發生意外事故處理;農民、城鎮居民生活確有困難者,由當地政府給予照顧。
第十五條 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在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或與事故無關的費用,按規定標準收取。
第十六條 病員因醫療事故在醫療單位死亡后,尸體應立即移送太平間。尸體存放時間,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間不得超過四天,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間不得超過一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單位負責火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屬領回,火化費由死者單位或家屬負擔。
第十七條 對造成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按《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處分。醫務人員在進修期間發生醫療事故,應停止進修,由接受進修單位將事故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交原單位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各級各類醫院、療養院、醫務室、衛生室(站、所)、防疫站、婦幼保健所、救護站、血站等醫療衛生單位及個體開業醫務人員。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江蘇省醫療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在此以前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或事件,不再按本實施細則重新處理。
二、醫療糾紛的索賠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和標準分別是: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 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由于醫療機構不同于其他企業單位,在過去的辦法下,很多地方政府為了減少本級財政的壓力,往往將賠償標準規定過低,引起患者及其家屬的不滿。新條例通過這種詳細的規定,一方面可以將各地不同的標準統一起來,另一方面,也以較多的賠償項目和較高的標準保護患者權益。引人注目的是,這次的賠償規定首先將舊辦法的 “補償”換稱“賠償”,這是從法律上確定了醫療事故的“侵權性”。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
家庭糾紛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產、繼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親戚朋友協商解決,不行再找居委會、村委會調解。也可以求助于所在地的婦聯、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縣教育局等協助解決。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二條...
家庭糾紛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產、繼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親戚朋友協商解決,不行再找居委會、村委會調解。也可以求助于所在地的婦聯、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縣教育局等協助解決。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二條...
家庭糾紛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產、繼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親戚朋友協商解決,不行再找居委會、村委會調解。 也可以求助于所在地的婦聯、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縣教育局等協助解決。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近年來,隨著我國醫療服務量持續增長,醫療糾紛時有發生,部分醫療糾紛矛盾激化甚至引發激烈沖突,這不僅損害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作出批復。 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來,大量當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大多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對先予仲裁裁決的性質、應否執...
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具體如下: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為了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
勞動仲裁流程: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
欠債人無力償還通常有如下處理方式:1、與欠債人協商,取得對方詳細情況,可以適當延期或者減免債務。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欠債人或許可能采取拖,如果上法院起訴,對欠債人來說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3、實在無錢可還,即使打贏了官司,法院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