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議刑事案件的庭前準備
刑動派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開庭如打仗一般,戰略、戰術、技巧,都必須準備妥當。一個不具有爭議的共識是,刑事案件的庭審之前,必須進行充分的準備。但是,為什么準備,如何準備,準備哪些東西,認識并不清晰。本文擬對這些問題做簡要探討分析。
一庭前準備的必要性(一)庭審實質化要求——基于庭審作用的考慮庭審實質化,就是充分發揮庭審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這個過程,將庭前、庭后的許多工作轉移到庭審之上,通過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查明案件事實,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有無及大小。
盡管推進過程步履維艱,成果不明顯,但庭審實質化必將成為我國刑事案件庭審改革的方向和目標。與此同時,庭審實質化,對控辯雙方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沒有適應庭審實質化的真本領,庭審實質化的到來,對一部分律師而言,將會是一場災難。大浪淘沙,庭審實質化將成為檢驗律師是否具有真本領的試金石,庭審實質化的逐步推進過程,也將成為淘汰一批低水平律師、成就一批高水平律師的過程。從目前很多的刑事庭審情況看,許多律師在庭審中的表現并不令人滿意,基礎知識不牢、庭審技巧不足、突發問題處理不當,這些現象,都應當引起警醒與重視。所以,作為有先見的律師,應當在呼喚庭審實質化的改革過程中,提高適應庭審、應對庭審、駕馭庭審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適應庭審實質化的要求,也才能充分履行刑辯律師的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達到這樣的高度,必須以充分、妥當的庭前準備為前提。
(二)辯護有效性要求——基于辯護目的的考慮觀察當下的刑事辯護,“裸辯”現象并不少見。“裸辯”現象主要表現為缺乏對刑事庭審的基本認知、缺乏對刑事法律知識的基本理解、缺乏對刑事案件本身的熟知,這些現象的原因就在于沒有充分的庭前準備。
有效辯護,越來越成為刑事辯護界的共識,走過場辯護、表演式辯護、形式化辯護,將越來越沒有市場。在美國,無效辯護被視為是嚴重的程序問題,被作為重新審判的法定理由。因而,有效辯護應當成為刑辯律師的理想追求。在刑事案件中,有效辯護作為一個要求、一種目標,需要辯護律師擁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以及充分的庭審準備。
(三)律師工作特性要求——基于律師工作本質的考慮《律師法》第2條對律師的定義是: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從行業分類講,律師業是第三產業,是服務業,律師是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既然是服務,就要遵循服務的最基本規則——貨有所值。
對刑事案件而言,“混”是比較容易的,原因也是很好找的——都是公檢法辦案人員不公正執法。但是,這種解釋,無法掩蓋自身辯護不到位的問題,混得了一時,混不了一世。當下刑事辯護市場的競爭十分激烈,刑事專業律師、刑事專業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聯盟等越來越多,刑事律師的業務地域范圍越來越廣,執業地域的限制越來越少,全國的刑事辯護律師越來越在同一個層面上競爭。如果不從提升辯護質量的角度出發,提高自己的辯護能力,路會越走越窄。
可能存在這樣的觀點,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只看結果,不看過程,所以只要取得了滿意的結果,是否充分準備,無關緊要。但是,這個觀點存在兩個問題,第一,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不進行充分的庭前準備,何以取得較好的案件結果?第二,如果委托人對結果不滿意,而辯護律師又沒有進行充分的庭前準備,當事人如果歸咎于準備工作不到位,辯護律師該如何應對?所以,即便從功利的角度而言,有一個充分的庭前準備,可以避免許多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
二庭前準備的基本內容筆者認為,庭前準備絕非僅僅指針對某個特定案件的開庭而進行的庭審預案的準備,庭前準備還有更為豐富的內容。
(一)基礎法律知識儲備基礎法律知識的準備,是庭前準備的必要內容。就刑事律師而言,基礎法律知識的儲備,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部分。
實體法方面,就是要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論和規定,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刑法的基本概念。比如,刑法的三個基本原則及內涵是什么?刑事責任年齡如何規定?主從犯如何劃分、如何處罰?犯罪的完成形態包括哪些?什么是自首、坦白、立功等等。第二,常見罪名的犯罪構成、從重情節、相似罪名之間的聯系和區別等。第三,量刑的基本規則,法定情節以及酌定情節如何適用。第四,某一特定歷史時期對某類案件的處理思路以及寬嚴尺度。
程序法方面,就是要理解和掌握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比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等等。第二,刑事訴訟法的常用規定。比如,強制措施的種類和適用范圍,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辯護人的職責等常用的規定。
這些規定,作為一個合格的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是最基本的知識。但是,實際的庭審情況卻反映出,有許多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在庭審中暴露出刑事基本法律知識的欠缺,值得重視。
(二)庭審基本技能準備良好的庭審基本技能是將辯護觀點完整、準確傳達給法官的必要條件。庭審基本技能準備,至少應當包括對庭審基本規則的掌握、口頭表達能力、庭審突發情況的處理三個方面。
掌握庭審基本規則,在庭審中可以提高預見性,增強主動性。但是,在實踐中,有些辯護律師的表現凸顯出對庭審基本流程知識的缺乏。比如,在抗訴案件的開庭中,有些辯護律師對發問順序不熟悉,認為是辯護律師應當先于出庭檢察員發問,往往鬧出笑話;又如,在發問過程中,有辯護律師在每次發問之后就會提出“請書記員如實記錄”之類的話,效果很差;再比如,有的辯護人發問過程中銜接語使用過多,極端的情形為:“我問你的第一個問題是……,我問你的第二個問題是……,我問你的第三個問題是……”,每一個問題之前都會有這樣的銜接語,效果很不好。這些現象,還不符合庭審語言簡潔、到位的要求。
口頭表達能力,有些受制于先天的因素,比如有的人語言天賦好,不需要特殊訓練就有極好的表達能力,但是,多數人還是需要經過后天有意識的訓練來提高。比如,普通話是否標準,當眾演講是否輕松自如、能否脫稿演講,這些技能通過訓練都是可以提高的。
庭審突發情況的處理,是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更高要求。比如,被告人在法庭之上,突然改變以往一致的穩定的有罪供述,而這一改變,會影響到對被告人自首的認定,在該種情況下,處理是否妥當,事關重大,庭前不認罪庭審中突然認罪的情況也很常見,如何處理,是個考驗。又如,在庭審過程中,控方在發表公訴意見的時候,超出了起訴書指控的范圍,甚至對被告人進行道德的譴責,意圖誤導法庭,該種情況下,如何使用合適的語言、妥當的語氣進行回應,以正視聽,對辯護人的要求很高。再比如,在法庭之上,同案犯的辯護人不能把握庭審對象,為了達到同案犯從輕處罰的目的,而采用直接論述其他被告人情節很重的論述方式,這個時候,如何適當的提醒這個辯護人意識到自己的問題,又不讓法庭認為自己在煽動該辯護人,這對于刑事辯護律師的專業能力是一個很大的考驗。
(三)個案信息準備如果將前兩項作為刑事律師的庭前準備的共性內容,那么個案信息的準備,則是庭前準備的個性內容。前兩項準備無論如何充分,如果沒有個案信息的準備,也不會產生好的辯護效果。
個案信息的準備,主要是通過會見、閱卷、與辦案人員溝通,而掌握的與案件事實、情節、背景有關的所有信息。主要包括,第一,案件的背景信息,比如一個職務犯罪案件,是如何案發?是因為權力爭斗被人舉報,還是因為行賄人檢舉揭發,對案件的判斷會產生很大影響。第二,案件的證據狀況,案件有哪些證據,各項證據能證明哪些內容,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都應當了然于胸。第三,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家庭背景、學歷背景、工作經歷、身體健康狀況,甚至脾氣性格,都應當做深入了解。第四,同案犯、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三庭前準備需要處理的三個關系(一)庭前準備與案件結果的關系應當認識到,案件結果受制于很多因素,比如,案件的證據情況,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被害人是否諒解、社會治安基本狀況、當前對該類案件的整體態度,甚至,某個辦案人員或者領導的個人喜好都會對案件產生影響。因而,成熟的、負責任的刑辯律師,都不會承諾案件結果,但都會做好每一項準備工作。
抽象的講,充分的庭前準備是獲取一個理想結果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沒有充分的庭前準備,即便案件結果比較理想,那也只是個意外,不能歸功于律師。對律師而言,為了獲取一個好的辯護結果,唯有充分的庭前準備。
(二)庭前準備與庭審發揮的關系庭前準備的本意是使庭審辯護發揮更好的效果,但是,實踐中,卻經常出現相反的效果——庭前準備限制了律師的庭審發揮。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根本原因在于,沒有正確認識庭審準備的真正目的。簡言之,庭審準備絕不是為了拿著一堆準備好的書面材料到法庭上去讀,而是通過庭前準備將案件中所有相關內容“裝”到大腦中,進而,根據庭審中的辯護適當做出調整。“備”而“不用”,是兩者關系的貼切表達。
(三)庭前準備與提升業務能力的關系庭審準備既是一項工作,更是一種態度。如前所述,庭前準備不僅僅是個案信息的準備,也有刑事基本知識以及刑辯基本技能的準備,這些內容,在執業的初期,會感到量大、難做、成效不明顯。但堅持到一定程度,就會出現質的飛躍。因而,長期的庭前準備過程也是逐步提高自身能力的過程,應當把每次的準備作為提高自身能力的一個臺階。
四庭前準備的載體庭前準備,會有一個載體,這個載體,就是一系列的書面文本,包括閱卷筆錄、發問提綱、質證提綱、辯護提綱。各部分具體如何操作,因篇幅關系,筆者僅做簡要闡述。
(一)閱卷筆錄閱卷筆錄,是案件有效信息的載體。閱卷筆錄既是閱卷工作成果的體現,又是庭審的基礎資料。閱卷筆錄方法各異,但要求基本一致:完整、簡潔、便于檢索。
(二)發問提綱發問提綱,是最需要準備而又最可能在庭審中使用不到的文本。這是因為,庭審發問是與發問對象互動的活動,發問對象是否配合、表達能力如何,所使用的提問方式、語速、語氣強弱程度等應該有所不同。同時,庭審發問還受制于公訴人、法官或者其他人員的發問情況,重復的問題不需要再提問(除非基于強調非常關鍵的事實與情節)。
(三)質證提綱應當意識到,質證是為法庭辯論打基礎、做鋪墊的。因而,不能將質證提綱作為辯護詞,必須緊緊把握住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必須要針對某個特定證據的證明對象發表質證意見,而不能脫離證明對象對全案證據進行分析,否則,就成了法庭辯論。
(四)辯論提綱筆者認為,庭前準備的是辯論提綱而不是辯護詞。這是因為,庭審的具體情況很難與庭前的預判完全一致,辯護詞的內容很難在庭前完全確定,但提綱卻是必須的。提綱的內容是對案件爭議焦點的闡述,必須根據庭審情況在庭審中調整,繼而才能成為辯護詞。而完整的書面辯護詞,則應當在庭后根據庭審情況整理提交。
一些淺見,供大家批評指正。
(本文原載于無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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