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7月24日頒布的《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抄錄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找法律網指這一司法解釋賦予了被拆遷人三項權利:1,申請行政裁決權;2,提起行政訴訟權;3,提起民事訴訟權。
其中被拆遷人提起民事訴訟權的行使基于兩種情況:首先,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次,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由此看來,根據96年司法解釋,無論當事人是否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只要未經過行政機關裁決,當事人都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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