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少錢不知道,但是名字很難改掉的。我只記得我小的時候我姐姐的名字有個字寫錯了,要50元,但那是十多年前了。下面是一些文件要求。自己參考下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我國民法通則把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1)0-10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10 -18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18歲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第99條第(一)款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冒用。”我國戶口登記管理條理第七條規定:公民有更改姓名的自由。18歲以下的公民改名的,由他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口頭申請;18歲以上改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姓名更改后,身份證上的姓名也要作相應更改,但公民證編號不變。我國憲法還把,“公民的人身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寫入序言中。(其中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11)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至于理由,常見的是重名、難寫、電腦打不出來、容易被人誤讀,被人起外號等。以重名最常用也最容易用。
你好!
如果你還沒有辦理身份證的話,你可到你當地的社區,就是居民委員會去開個證明,然后帶上證明和戶口到當地的派出所,就可以辦理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
可以說,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待公民更名改姓問題上的處理十分慎重。主要是針對夫妻雙方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變更問題作出的答復或者司法解釋。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中對父親或者母親單方面改變子女姓名的行為采取“說服”的方式,但主要觀點還是“不贊成”。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登記管理條例》可以對更名改姓做以下修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無民事行為能力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監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征求其本人的意見,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
所以你到派出所是可以辦理的。
*因為這個名字,我便嘗人間辛酸,一度喪失生活的信心,望領導可以批準,以拯救受傷的我,此致!敬禮!
*由于名字很像女孩子用的,所以日常生活中不免有很多的尷尬與麻煩,
*改名申請書材料內容如下:
申請日期:××年×月×日
當事人原用姓名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與當事人關系
本人當事人之父母聯絡電話
擬改用姓名
法令依據
姓名條例第×條第×項第×款×段更改原因
因有下列×條款,請準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文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七、因長期錯誤使用,原有名字反而遺忘者。
八、因出國等原因需要更改者。
附繳證件
一、戶籍部
二、同意書
三、證明文件
申請人國內戶籍地址
審查意見
附注:
一、原用姓名及擬改用姓名請用正楷書寫清楚正確。
二、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二次為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三、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父母不能同時申辦者,請增附父或母同意書。
注意事項
一、標題(居中):申請
二、對方稱謂,并要寫清原因,目的,以及希望怎樣
三、落款:包括申請人姓名及時間
用詞盡量要正式,不要太口語化。這樣就可以了。
◆范文如下:
自己改名: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的名字叫作 ,由于 原因,我的名字一直被誤作為 ,與我的(身份證\學籍等)不符,現給我的生活/學習帶來了許多不便.為了在今后的人生旅途中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特申請將原誤名改為 .謹請領導批準為盼,本人深表感謝!
申請人:
年 月 日
給別人改:
XXX派出所:
本人女兒現用名梅春玲,女,漢族,2000年5月6日出生于XX市婦幼保健院婦產科(附《出生證》XX婦幼[2000]產2892號影印件)。現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我女兒姓名為梅芷洋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1條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我現為女兒提出書面申請。改名理由:由于當時起名草率,用字簡單,沒有注意到與姑母的名字梅純婷讀音接近(“純”與“春”相同、“玲”與“婷”音接近),以至于在后來的生活中帶來了不便,特別是在親戚聚會時,大家紛紛指責我對長輩不尊敬,所以為了避免亂輩份而產生的誤解,今特此提出書面申請。我清楚地知道,這一個人行為會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但望貴所應該充分理解一個公民的意愿為感!
此申請。
*
改名字不需要等到2021年,隨時都是可以改名字的,不過在改名字之前,必須要等待一段時間,公安部門要查看你這個人是不是清白的,在你身上有沒有牽扯到什么案件,最后才能決定你改名字的權利。...
改名字不需要等到2021年,隨時都是可以改名字的,不過在改名字之前,必須要等待一段時間,公安部門要查看你這個人是不是清白的,在你身上有沒有牽扯到什么案件,最后才能決定你改名字的權利。 ...
改名字不需要錢,改名字是每個公民都有的權利,一般這種情況是不會收費的,因為不需要工本費,但是如果身份證也需要換名字的,那么則需要交更換身份證的費用,一般是20元。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關于領取戶口遷移證繳納工本費項,公安部于197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