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介紹
2017年3月26日,商丘市睢陽區當地作出商睢政(2017)9號《關于對商丘古城棚戶區改造項目四期五期工程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委托人蘇某某的房屋位于該征收范圍內。2018年9月26日,委托人的房屋被商丘市睢陽區當地組織的人員拆除。截至目前,商丘市睢陽區當地未與委托人達成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未對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未對委托人進行補償。
二、決定要旨: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商睢政(2017)9號《關于對商丘古城棚戶區改造項目四期五期工程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來看,涉案房屋所在區城的征收主體是本案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委托人雖無直接證據證明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實施了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商丘市睢陽區當地亦辯稱涉案房屋系拆遷公司誤拆,但本院認為,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屬房屋征收過程中的關鍵環節,拆遷公司開展拆除工作系在房屋征收主體的領導下進行,其執行的是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商丘市唯陽區當地的決定。因此,本院認定,本案被訴強拆行為系由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商丘市睢陽區當地組織實施,該強拆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商丘市睢陽區當地承擔,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市、縣級當地實施拆除房屋的前提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成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并進行了補償,或市、縣級當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市、縣級當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在未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未對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予以補償,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形下,將蘇某某房屋拆除,其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違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蘇某某的合法權益,因被訴強拆行為系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已成就,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法應當確認違法。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商丘市睢陽區當地實施的強制拆除原告蘇某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三、律師解析
對于在征收拆遷中發生的“偷拆”曾經是被征收人的維權難題,因為取證能力的原因,很難證明強拆主體是誰,但現在這個問題因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的公布基本上得到了解決,既只要是在征收過程中房子被拆除,處非當地能夠證明是其他主體所為,而且對此毫不知情,那么就依法推定是當地組織的強拆,因為只有當地才有權力并且有利益推動實施強拆行為。因此,以后被征收人再面臨類似于偷拆的案件,完全可以在證明有征收行為的前提下直接起訴當地強拆違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就是這類案件的典型判決,具有很高的參照意義。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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