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文13條,修改條文34條,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修訂對企業經營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1對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重大修訂
我國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是觸犯該罪的行為之一,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對“重大責任事故罪”實施修訂,單獨設立“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歷經1979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6年頒布《刑法修正案(六)》、2020年頒布《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上兩罪在犯罪行為、犯罪主體、定罪量刑等方面均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犯罪行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將“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列為犯罪行為,即雖未強令他人冒險作業,但仍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同等追責;新增條款首次對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犯罪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從刑法理論上劃分,屬過失類犯罪,即因業務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由特殊主體修訂為一般主體,即由“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一明確主體擴大為從事生產、作業的一切人員,把難以處理的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體單位、工程承包商和無證從事生產、作業的相關人員均包含在內,擴大了國家對該類犯罪行為的打擊范圍。
(三)定罪量刑
1.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對關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這樣修改,使得此類犯罪的處罰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過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2.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按照具體危險犯這一刑法理論規定,所實施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即使僅實施了違規行為,未造成現實后果,也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處罰。
該新增條款實現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平滑銜接。根據行政處罰相關規定,在企業生產經營中,實施違規行為而未造成現實后果的,將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停產、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如《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加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作出修訂,一是將犯罪主體范圍擴大至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人員;二是增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處罰條款,但僅限于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的領域;三是明確規定同時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商業賄賂犯罪時,從一重罪論處的原則。
3對認定非法經營罪的重要影響
刑法是一個協調完整的體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修訂,對非法經營罪的認定也將產生影響。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前,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思路為,非法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違反了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從法益侵害角度看,應考慮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汽油和“閉杯閃點≤60℃的柴油”均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屬于危險化學品。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違規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汽油和“閉杯閃點≤60℃的柴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將成立刑法增設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新罪。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將徹底改變目前司法實踐中無證非法經營危化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論證思路。新罪更符合此類行為實質侵害的法益,并與《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條例》相銜接,形成高低有序的法律體系。
因此,雖然此次修訂未涉及非法經營罪,但新增罪名已影響到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的認定,未來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是否能繼續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及如何認定違法所得仍需密切關注。
4法律風險提示
(一)深入開展依法合規管理
依法合規是治企之道、興企之基、強企之本、健企之策,依法合規實施安全管理,有效推進生產經營工作安全開展,是實現企業安全高效運行的根本保障。企業必須重視安全領域問題整治,對生產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久試未驗,工程項目違法轉包,生產現場違章作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無資質作業等問題,要落實監督處罰措施;同時,要保障經營生產手續合法、證照齊全,對資質不全、證照過期等問題及時解決,高效落實證照補辦和維護工作。
(二)樹立落實安全發展理念
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的安全發展理念是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的指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要始終緊繃安全這根線弦,要堅決克服“效益至上”的老觀念,不能為了趕進度、完任務、搞業績而強令違章作業、冒險施工。安全無小事,人命大于天,必須擺正安全和發展的位置,將安全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生命線,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實到生產、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三)強化安全管理基礎
安全教育和人崗匹配是企業生產經營安全運行的重要基礎。企業要加強和落實各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的安全生產經營教育培訓工作,使從業人員從思想上敬畏法律規定,提高紅線意識,強化底線思維,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嚴格貫徹安全管理要求。在具體工作中,必須做到人崗匹配。各級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能夠及時洞察安全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規避,將隱患和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事故發生之前。
(四)嚴格落實安全責任
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部門所擔負的安全職責,健全責任考核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充實安全監管力量。堅持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觀念,嚴格遵守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三同時”制度。嚴格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考核,對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涉及安全環保領域中介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堅決杜絕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的行為。
5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3.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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