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受賄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同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第二、受賄罪在客觀方面具備三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就是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的。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者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索賄是嚴重的,受賄行為比一般受賄具有更大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因此對索取他人財物的法律沒有規定要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以構成受賄罪,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種形式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并且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種公共事務的職權造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利用職權為行賄人辦事,即進行權錢交易。至于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去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一,以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具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第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第三種情形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嚴禁在賬外暗中給對方或者收受對方的回扣。
所謂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財務賬目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如實記載,手續費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除回扣外違反國家規定支付給對方的各種名義的錢或物,如傭金、信息費、顧問費、勞務費、好處費等。對于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或者手續費的,歸個人所有的行為,應當按照受賄罪論處。
第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
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收受賄賂才能構成本罪,過失并不構成本罪。
第四、就是關于構成受賄罪根據情節的輕重,應當如何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
一,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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