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元月,崔某以“A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青島某橡膠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30萬元的起重機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崔某為了多賺取利潤,并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在“A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定制、生產。而是在收到對方貨款后在“B起重機有限公司”購買了與所簽合同型號相同的起重機,并于他處購買了“A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商標標牌換掉了“B起重機有限公司”商標標牌。2005年3月,崔某將假冒的“A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起重機銷售給“青島某橡膠有限公司”,銷售金額為30萬元。
對于本案定性,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崔某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在銷售過程中用“A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商標標牌換掉了“B起重機有限公司”商標標牌,然后予于銷售,且銷售金額巨大,崔某行為已嚴重侵害了“A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崔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產品中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且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其行為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崔某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A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要正確區分這幾種罪名,需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區別主要有三點:
1、從客體上分析,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后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從客觀要件說,前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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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