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開庭會不會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適用的普通程序,那么很少會當庭宣判的,基本上是擇日宣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有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是存在當庭宣判的。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一,民事訴訟法學與仲裁法學則是我國法學體系中重要學科。其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實用性強,在社會生活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與仲裁制度所涉及的知識點多,技術性規范多,強制性規范多,內容不易把握。歷年律師資格考試試題中,考點多集中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等),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等),一審程序(起訴條件、撤訴、缺席判決、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終結、反訴與訴的合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與特點、可以上訴的裁定等),二審與再審程序(上訴條件、方式、審查范圍、在身體其條件與審判程序),執行(執行依據與執行和解),仲裁原則、仲裁的適用范圍、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等。
這個法院來裁定是否當庭宣判法院根據案情來決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訴訟案件開庭后幾天判決,就離婚訴訟案件來講,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不是根據開庭次數確定的,通常情況下一宗訴訟案件的一個審理程序法院只開庭一次,當然也存在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需要第二次開庭的情況。但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以夫妻感情...
開庭后,如果需要律師是可以再請律師的,理由如下: 1、法院第一次開庭后,仍有可能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開庭。如果再次開庭的,你所委托的律師可以參與庭審,從而盡量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如果庭審后法院直接判決的,則你委托的律師可以就詳細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
法院開庭前,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一般會當庭判:不支持離婚或者駁回離婚訴請。各地各法院處理可能不同,僅供參考。
如果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不去開庭,法院會按自動撤訴處理; 如果被告收到法院的傳票不去開庭,法院會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
民事審判中被告缺席,法院可以采取拘傳或者缺席審判的方式宣判。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后缺席判決,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導致有利于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
一、打官司首先要轉變觀念。 1、很多人認為打官司是件壞事,將打官司稱為惹官非,因此不愿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 對于法治社會來說,這種觀念顯然已經過時了。 打官司雖然是件麻煩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濟時代,打官司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最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