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法律咨詢:
朋友三人合伙開了一家不正規的洗浴中心被查了,現在判決出來了,都是5年以上,如果其中一個人上訴,成功減刑了,其他沒有上訴的人會跟著減刑嗎?他們上述會不會越判越重?
律師解答:
不會,需要上訴,另外上訴不加刑。刑事案件不收費。只需支付律師費用,具體與律師協商即可。
相關法律知識:
組織賣淫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至于行為人組織他人賣淫的目的,在實踐中。多數是為了通過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為了牟利,而是出于別的目的,如有些飯店或賓館等單位為了招攬生意,有些企業組織婦女賣淫以達到推銷生品、兜攬業務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婦女以滿足其精神空虛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爛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丑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并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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