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論正當防衛 摘要]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采取的正當行 為,為避免其濫用,對其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為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對暴力犯罪規定了特殊防衛的內容。 [關鍵詞]正當防衛;特殊防衛;不法侵害;防衛過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屬于正當行為中之一種,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 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 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刑法理論中違法 性阻卻事由之一,我國刑法學界將這類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要 件,但實質上不具備社會危害性,也不具備刑事違法性的行為, 稱作“排除危害性行為”“、排除違法性行為”或者“排除犯罪性 行為”。但是行為人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 限度。因此對于正當防衛防衛概念的正確理解有助于我們合理 利用和有效保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法 律意義.對正當防衛概念的認識和理解應從以下幾點把握: (1)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任何公民在面 對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遭受到正在 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均有權對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損害。正當 防衛作為公民的權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 在公民有條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機關的情況下,公民 仍有權實施正當防衛。換言之,我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并不僅 僅是一種“不得已”的應急措施,而是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 做斗爭的一種積極手段。 (2)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實施的正當、合法行為。它不 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對社會有益,因而受到國家法律的 保護、支持和鼓勵。 (3)正當防衛除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亡 不屬于超過必要限度外,一般情況下對不法侵害者的損害都不 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當防衛權時,都必須 符合法定條件,不允許超過必要的限度,不允許濫用防衛權利。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為避免正當防衛被利用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對正當 防衛的成立做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其中包括起因條件,時間條 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及限度條件。在此只分析正當防衛的 時間條件和限度條件。 (一)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 實行。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正處于已經開始并且尚未 結束的進行狀態。 1.對不法侵害的開始,我國理論和實踐中均有較大爭議, 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進入侵害現場說。此說認為,侵害者進入侵害現場即為 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2)著手說。此說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的開始就是不法行為 的“著手”,正當防衛在不法侵害著手時進行的。 (3)直接面臨危險說。此說認為,不法侵害的開始應該指合 法權益已經直接面臨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險。具體包括兩種情 況:一是不法侵害行為已經著手進行,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 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實行迫在眉睫,合法權益將要遭受不法 侵害。 (4)綜合說。此說認為,一般應以不法侵害著手實施為不法 侵害的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十分明顯,不實行正 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 經開始。 以上四種觀點,綜合說是最為全面,最接近于正當防衛的 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應在實踐中作具體分析,可以是不 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也可以是行為已經結束而其導致的危 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是有些情況下,雖不法侵害所導致的危 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正當防衛行為并不能將其排除,則應視 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正當防衛的結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動停止或不可能繼 續進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經既遂且不能及時挽回不法侵害 造成的損失。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前或結束后進行的防衛行為 則是不適時的。 (二)限度條件。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 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何謂必要限度,有三種觀點: 1.基本相適應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 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 適應。 2.需要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人制 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損害是制止不法侵害 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衛在強度、后果 等方面超過對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認為是超出了正當防 衛的必要限度。 3.相當說。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原則上應以制止不 法侵害所必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 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于懸殊的差異。 上述三種觀點中,基本適應說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 承認相適應不是絕地等同,而是可以超過,但同時又強調不能 明顯超過,差距過大,此種學說有利于保障公民正當衛權的行 使,也能防止防衛者濫用權利,故而有其合理之處。但它僅從防 衛和侵害兩方面的性質、強度等客觀特征上加以權衡,沒有考 察防衛者的主觀目的,因而缺乏考察問題的高度,有可能導致 將那些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雖然基本相適應,但卻非制止不法 侵害所必需的情況作為正當防衛處理,從而會不適當地擴大正當防衛的范圍。而客觀需要說以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 為必要限度的標準,強調了防衛目的的正當性,因而抓住了理 解必要限度之關鍵。但是這種觀點過分強調客觀需要,而完全 忽視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相當性,沒有對防衛者設定必要的 約束,有可能導致防衛者濫用防衛權,從而給不法侵害人造成 不適當的損害。上述相當說實際上是客觀需要說與基本適應說 的有機結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質的、關鍵的特征,有 利于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又提出了對防衛者的必要約束, 有利于保障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從而汲取了基本適應說與客 觀需要說的合理之處,避免了兩者之不足,可謂是合理而可取 的主張。鑒于此,相當說后來逐漸成為我國刑法理論上的通說 和指導刑事司法實踐的主導理論。 應當注意的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 實質是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一體兩面。“造成重大損害”是“明 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具體表現;“超過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損 害”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并不存在所謂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換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損害的 情況下,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不存在所謂的‘手段 過當’而‘結果不過當’或者相反的現象”。對正當防衛加以限度 條件是否會使防衛人在防衛時考慮到自身行為是否過度而影 響其權利,刑法典規定了對某些不法侵害可實行無限防衛權。 三、特殊防衛 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首次規定了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無限度的防衛,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 的損害后果也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 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 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界上有學者稱,此款規定是 我國的無限防衛權,或特別防衛權,或無過當之防衛等。據此 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行正當 防衛,不存在過當情形”,這一規定是我國刑法在正當防衛制度 上的一個重要突破,開創了我國無限防衛權刑事立法化的先 河。它的立法用意,主要是為了糾正過去司法實踐在處理防衛 過當案件時普遍存在的一種偏嚴的傾向,使公民在受到正在進 行的暴力犯罪時,能夠站出來進行英勇的反擊,不至于因過多 地考慮防衛過當責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適時制服犯罪,鼓勵公 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以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無過當 防衛賦予了防衛人無限的防衛權,因此也必須對無過當防衛的 使用嚴格掌握,以免濫用,使得防衛權蛻變為私刑權,造成社會 混亂。必須明確無限防衛是正當防衛的一種。但是同一般防衛 一樣,如果以防衛是否受到不法侵害為標準,可將特殊防衛分 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直接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 害的受害人實施的防衛,即自我防衛;一類是未直接受到嚴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實施的防衛,即防衛 他人。由于沒有將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區分,將使特殊防衛 適用的范圍過于寬泛,從而造成對不法侵害人應有合法權益保 護的漠視。 法律應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法 律的保護,我們在強化保護防衛人的合法權益時,決不可致不 法侵害人應有的合法權益于不顧;否則法律將失去其應有的客 觀性和公正性,也將會失去其存在的基礎。需要強調的是,受害 人反擊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衛權是國家賦予公民一般防衛 權的派生性權利,是特殊條件下的救濟措施。孟德斯鳩說過,在 公民與公民之間,自衛是不需要攻擊的。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如 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難免喪失生命,他們才可以行使這種帶 有攻擊性的自衛權利。所以應以一種客觀而理性的思維,站在 公正的立場,將現有特殊防衛規定中“防衛他人”歸入一般防衛 而遵循一般防衛的規定,而將特殊防衛嚴格限定在“自我防衛” 的范圍之內。這樣,既兼顧了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 機能,也不會挫傷公民見義勇為的正義感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 爭的積極性。相應地,《刑法》第20條第3款可表述為:對正在 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自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 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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