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殘鑒定標準 百科名片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基準編輯本段傷殘評定標準種類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編輯本段十級傷殘標準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標準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評定標準: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基準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后;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后;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后;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后;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后;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后; 45)卵巢修補術后; 46)輸卵管修補術后; 47)乳腺修補術后;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追答:
不靠譜的傷,根本和傷殘級別相差很遠,法醫是絕對不敢出具報告的!理賠是 對方不認,是可以推翻 重新申請鑒定的!但有些可上可下的傷,是可以努力爭取的!...
一、交通事故法醫鑒定有哪些項目
(一)損傷程度鑒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二)傷殘程度鑒定: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三)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四)醫療糾紛司法鑒定: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五)保險理賠鑒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六)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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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鑒定傷情是人身傷害案情中必經的程序。是夠不夠成公訴的重要依據。故意傷害,把人打的構成輕傷以上,是公安局追求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輕微傷公安一般會以治安案件處理。但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不靠譜的傷,根本和傷殘級別相差很遠,法醫是絕對不敢出具報告的!理賠是 對方不認,是可以推翻 重新申請鑒定的!但有些可上可下的傷,是可以努力爭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