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某與繼母王某共同生活20年,王某去世后其多年未聯系的養女出現要分遺產,法院為何判給養女70%遺產?
01 案 例
賈某與林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02 釋 法
繼子女與養子女繼承遺產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案例中,出現了兩個概念,一個是繼子女,一個是養子女。請問兩者之間有什么異同?
律師:所謂繼子女,通俗地講,某人的親生父母離婚或者有一方去世了,父親或者母親又和另外一個人結婚。那么某人和這位不是親生的爸媽,而是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我們一般俗稱為“后媽”、“后爸”。再說養子女,指的就是原本不是親生子女,而是通過收養的方式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我國對于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建立,即收養關系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登記才能正式確立。繼子女和養子女兩者雖然和被繼承人都不是親生的子女,但兩者在繼承遺產時的法律地位卻明顯不同。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對于繼子女和養子女的繼承權是如何處理的呢?
律師:法院經過審理之后認為,林某是被繼承人王某的養子女,依法對王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賈某是被繼承人王某的繼子女,由于賈某未能提供充分依據證明其對王某盡到贍養義務,故認定賈某不是被繼承人王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王某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但考慮到賈某與王某有共同生活的經歷,有一定的親情基礎,故酌情分給賈某30%的遺產份額,林某分得70%份額。
為什么賈某與繼母共同生活了多年,只能分到30%遺產,而林某與養母分開生活多年,卻能分到70%?
律師:因為賈某的身份是繼子女,而林某的身份是養子女,兩種身份在繼承遺產時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在父母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養子女和親生子女對于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是完全平等的,是無任何附加條件的繼承權。我國的《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均從不同角度規定了養子女的法律地位其實與親生子女是同等的,因此只要林某的養子女身份被法院認可,即可以享有繼承權。至于林某是否與王某共同生活,是否有贍養王某,都不是法院關注的重點;而繼子女的繼承權,則是有附加條件的繼承權。按照法律規定,繼子女只有在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情況下,才享有遺產繼承權。而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法院認為賈某與王某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所以只能“酌情”判給賈某一定的繼承份額。
什么是有“有撫養關系”的繼承子女?
律師:這一點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目前比較主流的法理觀點認為,“撫養關系”的形成與否,主要考察兩個方面的因素: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撫養義務。
為何明明賈某贍養了繼母王某多年,法院卻認為賈某沒有與王某形成撫養關系呢?
律師:這個問題就涉及到訴訟案件當中的舉證責任。因為法官判案的時候,除了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之外,其實最主要的依據就是案件的書證和物證。本案中,賈某雖然實際上贍養了繼母王某多年,但這個事實不能口說無憑,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能夠呈現在法庭上,讓法庭審查,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舉證責任。遺憾的是,當我們到了法庭上時,賈某能夠拿得出來的證據非常薄弱,導致法院認為賈某與繼母沒有形成“撫養關系”。
律師: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因為撫養這種事情本身是屬于家庭內部的事情,特別是我們贍養長輩的時候,一般人很少會刻意去保留證據。比如說我們給錢父母的時候不可能會叫他們開張收據吧?給爸媽買藥、買電器、買補品什么的時候也總不能會叫他們簽收一下吧?正因如此,賈某沒能拿出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其贍養過繼母。對于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為客觀上的舉證困難。
律師:而法院最終只能根據證據來判決,所以才認定賈某不是王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而不能享有與林某同等的繼承權。
為何法院一方面認為賈某與繼母王某沒有撫養關系,卻仍然判決賈某可以繼承王某的一部分遺產?
律師:由于證據存在缺陷,確實讓賈某這一方在訴訟中處于一個非常明顯的劣勢。但這個案件的法官在處理家事糾紛的時候,并沒有僵化地去應用法律,而是充分結合了“情”和“理”。
律師:首先,是我們努力收集了一定的證據,能夠證明賈某與繼母王某曾經有共同生活的經歷,這個很重要。然后,我們再從法理和倫理的角度向法官充分闡明我們方的觀點。現實社會,老年人再婚已經是一種很常見的社會現象。老人再婚以后,有些成年子女出于對自己父親或母親的親情,對繼父或者繼母也會盡贍養義務,甚至當成親生父母對待。社會和法律應當鼓勵成年繼子女對重組家庭的認同,這樣才是一種積極的社會導向。如果把有撫養義務的繼子女僅僅理解為形成了撫養與被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把成年繼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繼子女和繼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內涵,成年繼子女即使對繼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也只能被當成外人對待,這就容易使再婚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出現裂縫,會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也有違公平的社會公序良俗。
來源:湛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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