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22日,劉、康某、郭某簽訂合伙協議。2014年7月28日,三人簽訂退伙協議。2014年9月15日,劉某與康某簽訂《二人解除協議》,確認合伙期間劉某出資20,00萬元,應收利息21,00萬元,合計41,00萬元。同日,依據該協議康某為劉某出具41,00萬元借據。
后因康某未按約向劉某返還資金,劉某以民間借貸關系起訴到法院,法院最終以民間借貸關系作出判決,康某向劉某按借據支付4100萬元。
根據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就本案中,劉某與康某于2014年9月15日簽訂《二人解除協議》,劉某退出合伙關系,劉某的投入資金通過借款方式予以返還。同日,康某依據該協議為某出具4100萬元借據,并約定了還款方式。依據協議內容可知,其為當事人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當事人雙方通過清算形成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應受到當事人之前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性質的影響。而且,這里的“清算”是指當事人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終結某種法律關系,而對業務、財產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
總結
因其他法律關系形成的借條,能否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分兩種情形進行處理:
(1)當事人以其他法律關系形成的借條起訴請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若被告否認雙方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法院應當綜合全案查明雙方真實法律關系,若雙方之間并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否則將裁定駁回起訴。
(2)經調解、和解或者清算形成的債權債務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雙方之前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性質的影響,法院以民間借貸關系進行審理。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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