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采用毒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和傷害其身心健康及采用其他手段,造成家庭成員在身體、心理、精神等方面嚴重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其行為方式和后果在含義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家庭暴力的持續和經常性,是區別“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實質要件。
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的打鬧、爭吵,且未對對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則不構成家庭暴力。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家庭中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違法的,受害人有權提請村(居)民委員會或行為人所在單位進行調解、勸阻,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可請求公安機關制止,公安機關可以依受害人的請求對其實施家庭暴的行為給予治安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極壞影響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法》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維權意識十分重要,當自己被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有關部門對施虐人的教育、批評、行政處分(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在人民法院認為施虐人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察,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人以刑事處罰。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對于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搜集老公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報警處理的同時,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主張無過錯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在我國兒童一般是指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就包括了男童和女童。相信大家都清楚這個階段的兒童其實是很需要父母的撫養,另外在一些地方可能也需要更多的保護。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經常出現虐待兒童的行為,當然達到了一定情節之后會認定構成犯罪。那通...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家暴觸犯刑法的,屬于刑事責任或涉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等性質惡劣的刑事犯罪的,最高會判處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第18條,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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