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楊某與李某甲在借款協議中約定,楊某借款100萬元給李某甲用于公司經營,期限為10日,利息按日萬分之三計算。楊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某甲支付了100萬元。不久后,李某甲意外身亡。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甲唯一繼承人李某乙償還100萬元及利息。庭審中,李某乙稱放棄對李某甲遺產的繼承權。
【分歧】
如何處理本案,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應裁定駁回楊某起訴。借款協議相對方系李某甲,李某甲因死亡而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已不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而繼承人李某乙亦放棄對李某甲遺產的繼承,故本案因無適格被告而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楊某訴訟請求。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訴權,債權人楊某在債務人李某甲死亡后將其唯一繼承人訴至法院主張債權,符合法律規定。但庭審中被告李某乙已明確表示放棄對李某甲的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判決李某乙在繼承李某甲遺產價值范圍內清償楊某債權。這不但能保障楊某的債權而且又督促李某乙積極處置涉案遺產,防止社會資源浪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不符合裁定終結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故“無遺產”和“無承擔義務人”系法院裁定訴訟終結的兩個必備要件。李某甲尚遺留有公司及其他財產;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五條亦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在當事人死亡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應作為訴訟當事人并“承擔”被繼承人的訴訟權利及義務。加之本案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故本案原告楊某合法的民事訴訟權利應予保障。
2. 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放棄繼承意思表示具有嬗變特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故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的放棄繼承行為處于一種極不穩定狀態,不發生確定的法律后果。若存在因受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情況,繼承人仍可以翻悔。故僅以繼承人在庭審中聲明放棄繼承就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若繼承人在遺產執行處理時翻悔,勢必增加原告的訴累及執行階段的不確定性。駁回原告訴求的判決因無法包容繼承人存在放棄繼承翻悔的變化勢必產生既判力不穩定缺點,使其據以確認的“法律秩序”因“事實秩序”動搖而無法最終固定。
3.繼承人系被繼承人遺產最適格的財產代管人,對遺產具有盡職妥善保管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2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或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參照前述規定,李某乙作為被繼承人李某甲的唯一法定繼承人,一般情況下應對遺產的種類、范圍及數目等情況較為熟知,甚至早已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遺產,因而其是遺產的最適格代管人,應盡妥善保管義務。在遺產處理前,李某乙為躲避債務不排除存在損壞、轉移或隱匿遺產的可能,以判決方式明確“李某乙在李某甲遺產價值范圍內清償楊某債權”,既可督促李某乙積極妥善“代管”遺產,也可使原告在就李某甲遺產清償債務時免受李某乙阻卻,進而充分保障原告實現其債權。
4.本案的處理要經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雙重檢驗
本案如采取前述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請等方式處理,則原告債權僅系游離于司法訴訟程序之外的空頭支票,喪失了勝訴權及申請強制執行權。原告不但無從知曉死者李某甲的具體遺產情況,也不能直接將李某甲的遺產據為己有,且原告占有李某甲遺產價值以實現其債權無法合理量化。若債務人李某甲還有其他債權人,則各債權人勢必爭搶涉案遺產以清償債權,這顯然相悖于全面依法治國大背景下公平、法治、有序等價值理念。第三種處理方式在法律效果上可充分保障原告債權進入實體審理,其債權在得到生效判決后,可依法通過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畢竟只有將原告債權納入依法審判并執行框架體系之下,才能體現出法律對權利人的“最佳照料”。從社會效果來看,第三種處理方式對督促李某乙積極管理處置涉案遺產,防止其他債權人無序爭搶涉案遺產,杜絕社會資源空置浪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您好, 開庭前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自行調解,可以隨時撤訴。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一般開庭前法官會組織調解。就是把雙方當事人都叫到一起大家商量一下,看看有沒有可能對遺產繼承的問題達成一致。 如果您在調解過程中放棄了部分權利或做出了什么承諾,但是后來...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申請放棄繼承權者當場寫出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和當場簽名,而出具的公證書。 放棄繼承權是申請人的自愿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當場寫出聲明并簽名,然后公證員再對此進行另紙公證。 放棄繼承權公證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不宜...
【案情】 高某生前欠蔡某10萬元,蔡某對高某的兒子高某某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之訴,法院判決高某某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卻未查明遺產范圍。高某某亦辯稱無遺產繼承。執行中,高某某以被執行財產不屬于遺產為由提起執行異議,請求免責。 ...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是指被繼承人在去世前負債累累,其遺產是否能夠清償債務成為爭議的焦點。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或者繼承人之間會發生糾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本文將為您介紹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律師有哪些,以及他們在糾紛中所擁有的權利。 ...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程序:《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5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離婚時,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
您好, 開庭前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自行調解,可以隨時撤訴。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一般開庭前法官會組織調解。 就是把雙方當事人都叫到一起大家商量一下,看看有沒有可能對遺產繼承的問題達成一致。 如果您在調解過程中放棄了部分權利或做出了什么承...
您好, 開庭前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自行調解,可以隨時撤訴。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一般開庭前法官會組織調解。 就是把雙方當事人都叫到一起大家商量一下,看看有沒有可能對遺產繼承的問題達成一致。 如果您在調解過程中放棄了部分權利或做出了什么承...
2021年9月10日,張三母親李小七被車撞,駕駛人駕車逃逸,李小七因搶救無效死亡。 公安偵查認定,王五有重大嫌疑,其于同年9月6日服毒自殺死亡,有繼承人王六和王七和霖一,張三起訴王五繼承人于法院,王六、王...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