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過錯的案例韌帶撕裂方面的有哪些
案例分析:
患者:李某,女,50歲,家住太原市解放南路,因右膝扭傷疼痛于2008年6月13日就診于山西省某醫院,查體:右膝張力試驗陽性。同時做右膝正側位X片,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后患者于2008年8月20日就診于省人民醫院,接診大夫是某主任醫師。查體:右膝輕度腫脹,外側應力試驗陽性,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患者于2008年10月27日在省人民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由某某大夫主刀,行前交叉韌帶重建術。09年2月16日患者又就診于省人民醫院某主任,查體右外側應力試驗(+)提示內側副韌帶較松。09年6月5日山大二院某主任查右膝輕腫,關節內側不穩。09年7月北醫三院敖主任建議手術翻修。09年11月3日北醫三院閆主任查MCL松弛30度陽性,右膝內側不穩。2010年2月1日,患者經山西省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
律師意見:
我方認為院方存在以下違反常規、規范之處:
1、院方在術前未做全面檢查,對患者病情認識不清,未發現內側副韌帶損傷及半月板損傷的問題,盲目手術,遺漏處理部位,患者必然將面臨第二次手術。
2、對前交叉韌帶診斷依據不足,未做全面的體格檢查,以致于不能對是否保守治療以及手術治療方案做出合理評估及選擇。
3、院方手術方式選擇落后,手術材料選擇不當,未明確告知患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
4、手術記錄記載不實,不能作為本次鑒定的依據。
5、本次手術操作不當,違反前交叉韌帶重建術的常規操作步驟,遺漏重要環節,造成手術失敗。給患者造成下蹲不能的功能障礙以及手術失敗等后果,患者勢必面臨第二次翻修手術的創傷。
6、院方違反診療常規,在術后出現異常體征時未及時給患者進行檢查(是否有血栓存在以及及時采取治療措施),導致病情延誤,進一步出現雙下肢深靜脈瓣膜功能不全(右腿較重)的后果。因當時未有明確的體格檢查和客觀的輔助檢查導致患者目前出現的雙下肢(右腿較重)深靜脈瓣膜功能不全與此次手術創傷的因果關系不明。院方應就舉證不能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正確理解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對此,會議明確強調,對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醫方對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的、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的規定。
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并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款規定理解為: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舉證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應舉證證明。這種舉證規則被稱為“誰主張誰舉證”。學者認為,這種界說并不能真正解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因為它仍停留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最一般表述的層面上,而未觸及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對哪些事實負舉證責任,從而在訴訟中各自應當主張哪些事實這一實質性問題。并且,這樣的界說也無法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下裁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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