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破產清算股東大會的目的
1、成立清算組,選舉清算組組長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組,根據清算的種類不同,清算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況下,自行清算時,清算組的成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制定清算過程中相應的議事規則和會議制度,并編制工作計劃。工作計劃一般包括:
(1)人員分工及工作安排
清算組的工作分工應與其工作職能掛鉤,具體可分債權清收組、債務登記組、審計評估組、綜合后勤組、資產管理組等。
(2)清算工作的時間和進度
具體包括對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函的發出、對債務人催收函的發出、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的時間安排、清算組與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登記期限、職工構成情況的統計等。
(3)資金計劃
資金計劃主要是指清算組在整個清算過程中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非破產清算的基本步驟
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余財產,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6)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度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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