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事責任
在網絡上編造謊言、虛構事實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因過錯而對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侵害的行為,在民事法律管轄領域,是一種侵權行為。至于這種行為具體侵害了他人的何種民事權益,需要根據行為人行為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通常謠言多見于侵犯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等。
同時,不僅直接侵權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或者在收到真實權利人提供的初步侵權證據后,仍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互聯網經營者也要加強自身的責任意識,發現不實言論應當不予發布或及時刪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二、行政責任
造謠者如尚不足以構成刑事責任的,將會承擔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造謠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拘留、罰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播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三、刑事責任
網絡造謠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可能觸犯刑事罪名有很多,比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誹謗罪等、尋釁滋事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等。下面分別對上述罪名作出簡要說明: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將網絡謠言入刑,按照該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互聯網傳播,或者明知是該信息而傳播,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犯罪,且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此類網絡謠言發布者或傳播者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誹謗罪:
在互聯網背景下,網絡誹謗事件日益增多。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誹謗罪的最高量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行為方式。第一種是第1款規定的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第二種是第2款規定的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但這兩種情形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尚有較大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對于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相互詆毀的行為危害不大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詆毀商譽行為來處理即可。只有在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 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 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本罪的最高量刑標準為二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互聯網時代,我們享受自由的同時,也不能無視規則,擾亂、破壞互聯網環境,我們要自覺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對于未經核實的消息,不能隨意轉發,更不能杜撰,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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