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刪除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歡迎點擊強奸罪閱讀詳情。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刪除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歡迎點擊強奸罪閱讀詳情。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這是因為幼女尚處于身體發育成長時期。從生理上講,其各種器官尚未發育成熟,根本不適宜性交;從心理上說,幼女的智能正處于增長時期,其認識、思維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極易被社會上不法分子所引誘或直接受到社會不良現象及觀念的影響而走上賣淫違法之路,出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從法律上視幼女不具有性行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為,也屬無效的法律行為。嫖宿者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亦因其嫖宿行為而違反了《社會管理處罰條例》,其犯罪行為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應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角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為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奸淫行為的,則構成強奸罪。需指出的是,這里的賣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動賣淫的,則一般地說明了幼女認識到其行為的賣淫性質,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不要求其認識到行為的賣淫性,只要求客觀上是在賣淫即可。所謂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實際年齡未到十四周歲,不包括十四周歲本身,滿十四周歲的計算方法是自幼女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過十四周歲的生日亦視為不滿十四周歲,如果行為人對幼女于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則不構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性淫亂活動的行為。這里的性淫亂活動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溝、口等接觸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種行為。同時,這里的嫖宿行為應視為一個包括與賣淫幼女結識、談價、支付、發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與此有關行為的整體過程,行為人在嫖宿主觀犯意的支配下,從事了上述過程中任一環節的,都應視為嫖宿,只是在認定嫖宿的既遂還是預備、未遂、中止形態上有所不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一般情況下,本罪主體多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間發生賣淫嫖娼行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為嫖宿幼女罪的主體,只是在生活中比較少見而已。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確規定,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刪除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歡迎點擊強奸罪閱讀詳情。
實踐中,經常發生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嗣后又加以嫖宿的現象,對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與其嫖宿行為之間并無直接的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一般應對其引誘行為和嫖宿行為分別定性,即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實行并罰。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刪除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歡迎點擊強奸罪閱讀詳情。
根據《刑法》第條第款之規定,本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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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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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2001.6.11)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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