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倒團”游客受傷得負全責
案情回放:2008年底,焦某購買了A旅行社的新馬泰10日游服務,并向其交納了團費。2008年12月21日出發(fā)時,焦某發(fā)現(xiàn)A旅行社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旅游業(yè)務“外包”給B旅行社。12月26日23時許,焦某等人乘坐的旅游車在返回泰國曼谷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側翻,焦某等多人受傷,旅游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事發(fā)后,焦某被送往泰國當?shù)蒯t(yī)院治療,被診斷為脾破裂、左鎖骨閉合性骨折、胸腔積血、腰椎壓縮性骨折。2009年12月4日,焦某被鑒定為1處8級傷殘和3處10級傷殘。
2011年6月21日,焦某訴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和B旅行社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一審判決A、B兩個旅行社連帶賠償焦某22.7萬余元。一審后,A旅行社不服該判決,稱未經(jīng)焦某同意將旅游業(yè)務轉讓給B旅行社的行為只是一種違約行為,而非侵權行為,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析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旅游者可以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因未達到約定人數(shù)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jīng)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旅游經(jīng)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yè)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可以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jīng)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jīng)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焦某與A旅行社簽訂旅游服務合同,A旅行社即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A旅行社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業(yè)務轉讓給他人是違約行為。而B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實際提供者,提供的服務亦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B旅行社在為焦某提供交通服務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焦某的身體受到損害,B旅行社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A旅行社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旅行社的違約行為造成侵權后果,致使旅游者人身遭受損害,旅行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性侵權”,存在侵權與違約競合,旅游者有權選擇其中一種作為請求權基礎進行訴訟,法院將根據(jù)旅游者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旅游者身體受到傷害而引起精神損害的,屬于當前侵權法對精神損害的救濟范圍。倘若旅游者提起侵權之訴,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精神損害賠償,用財產(chǎn)方式使該損害得到填補和平復。倘若旅游者提起違約之訴,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一般情況下,相對于違約之訴,侵權之訴的舉證難度更大,旅游者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應依具體情況而定。
案例二:旅行社服務“縮水”游客起訴得提供證據(jù)
案情回放:2011年1月31日,王先生參加由某旅行社組織的巴厘島旅行團,雙方未簽訂書面旅游服務合同。組團時,旅行社口頭向王先生承諾在巴厘島期間居住的酒店為“準四星級酒店的雙人標準間”。但是旅游團到達巴厘島后,旅行社為王先生安排的酒店條件與先前的承諾不符,甚至未能保證王先生居住在標準間,而是安排3個人住在一個標準間內(nèi)。
王先生認為自己與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關系,旅行社應當按照承諾向王先生提供服務,但旅行社違反合同承諾、降低服務標準、損害王先生的合法權益,存在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其損失。訴訟中,王先生僅向法院提交了在巴厘島酒店的住宿發(fā)票,用以證明住宿標準。法院認為,根據(jù)住宿客人姓名拼音顯示,原告居住標準為雙人間,故對于原告的主張,法院未予采信,最終沒有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法:根據(jù)《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王先生與旅行社之間雖未簽有書面旅游服務合同,但王先生事實上接受了旅行社提供的赴巴厘島的旅游服務,旅行社收取了相應的服務費,該旅行團回國后,旅行社又向王先生發(fā)出了關于入住酒店與原訂酒店不符的確認,故王先生與旅行社之間形成了事實旅游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照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jù)。”訴訟伊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便有責任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jù)。本案中,王先生缺乏法律意識,以口頭協(xié)議的方式代替書面合同。旅行社擅自變更住宿地點并降低住宿標準,損害王先生的合法權益,但王先生未與旅行社簽訂書面合同,因此未能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約定的住宿標準,其提交的住宿發(fā)票亦不能證明其在巴厘島的實際居住情況為三人一間,最終陷入了舉證不能的被動境地,承擔了敗訴后果。
案例三:旅行社“強行”補救旅游者可拒絕
案情回放:2012年7月,劉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服務合同,約定該旅行社為劉女士全家安排為期兩天的壩上草原旅游,三人費用共計人民幣1299元。劉女士依合同支付該旅行社人民幣1299元。2012年7月16日,劉女士全家乘坐該旅行社提供的車輛旅行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劉女士頭頸部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劉女士一家三口無法繼續(xù)旅游。
劉女士認為,此次事故是因旅行社的過錯發(fā)生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要求解除旅游服務合同,該旅行社返還其旅游費用1299元。旅行社拒絕退還旅游費,堅持在劉女士治療恢復后為劉女士重新提供旅游服務。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劉女士訴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法: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劉女士依約履行了交納旅游費用的合同義務,旅行社亦應按雙方約定向原告提供旅游服務。但在旅游途中,旅行社提供旅游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女士受傷不能繼續(xù)旅游。旅行社未能將劉女士一家安全送達旅游目的地、提供約定的旅游服務,顯系違約行為。因劉女士不同意由該旅行社繼續(xù)提供旅游服務,故雙方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應予解除。劉女士要求解除與該旅行社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且該旅行社退還收取的旅游費用1299元的訴訟請求是正當?shù)摹?/p>
法官提示:
法官認為,旅游者的法律意識不強是導致權益屢遭侵犯的重要因素。首先,絕大多數(shù)的旅游者一般不會提前主動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不知悉自身享有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重要的權益。其次,一些旅游者貪圖便宜,不注意審查旅游經(jīng)營者的資質(zhì),低價參團,導致其在旅游過程中遭受誘騙購物、強迫購物、服務標準降低等不法侵害。再次,一些旅游者在參團時缺乏警惕性,不簽合同或隨意草簽合同,導致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服務項目空口無憑,使旅游經(jīng)營者有機可乘。
為此,法官提醒廣大旅游者,在參團前應對旅行社的資質(zhì)、信譽等信息進行了解,選擇規(guī)模較大、管理規(guī)范、服務完善的旅行社;在參團時務必同旅行社簽訂書面的旅游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旅游行程、交通食宿標準、旅游價格和違約責任等合同內(nèi)容,作為日后維權的證據(jù);發(fā)現(xiàn)權益受到損害后,應及時維權,旅游者的維權渠道包括:與旅游經(jīng)營者自行協(xié)商;向旅游管理機關投訴;向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根據(jù)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旅行中發(fā)生車禍造成游客受傷包含兩種法律關系。一是游客與旅行社的合同關系,因發(fā)生車禍,可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這就造成了違約;二是游客與車輛運營者(旅游輔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因為車禍造成游客受傷,因此構成侵權。所以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車禍常...
1外出旅行要注意什么? (5)如果是出國旅游的,要牢記旅游地的中國大使館的電話和地址,以便遇到緊急情況時及時求助。2合法權益受損,如何維權?無論采取何種維權方式,證據(jù)尤為重要。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xié)議及約定,如書面旅游合同、書面旅游行程表、...
如果旅客對旅行社不滿應該如何維權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lián)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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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任。 在旅行中發(fā)生車禍造成游客受傷包含兩種法律關系。一是游客與旅行社的合同關系,因發(fā)生車禍,可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這就造成了違約;二是游客與車輛運營者(旅游輔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因為車禍造成游客受傷,因此構成侵權。所以在旅游過程中...
1.旅游糾紛適用的法律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 為正確審理旅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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