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立案未判決適用追訴時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公安機關立案后不偵查怎么辦
公安機關立案不偵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這是法律對不立案救濟途徑的規定,但是實踐中救濟的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請復議沒有太大意義;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頭告知不立案,而不送達書面通知書,但檢察院在受理立案監督申請時又要求申請人提交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在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卻不送達書面通知書時,控告人的著眼點不應該還停留在案件是否應該立案,而應該針對公安機關不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的違法性提出異議,爭取公安機關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為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做準備。《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只做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如果公安機關決定立案,不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屬于違法行為,針對此違法行為,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向該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控告;
(二)向該公安機關的上級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控告;
(三)向檢察院就公安機關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進行舉報、控告。?在取得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后,控告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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