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民事證據有7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下面就這七種證據的含義特征及存在形式進行講述。
(一)書證
1、書證的概念及特征
書證通常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特征表現在:第一,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的事實,第二,書證通常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第三,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
書證是民事訴訟中中最常見的證據形式。離婚案件中常見的書證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孩子出生證、房屋買賣合同、車輛行駛證、家具電器發票等。如:結婚證是用文字記載著男女雙方的年齡、性別、結婚的時間、取得結婚證的時間等。
2、書證的取得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書證確實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且該當事人又拒絕提供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書證的證據力
書證具有證據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是:一、書證是真實的;二、書證所反映的內容與要證明的事實能起到證明的作用。法院審理案件審查書證的證明力,主要是審查書證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離婚案件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如: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加蓋公章,該合同雖然記載了房屋的詳細信息,但該合同未加蓋公章,因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而不具備證據效力。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夫妻離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財產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撫養問題的一致同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
(3)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提交的書證應與其它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二)物證
1、物證的概念與特點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物證的特點:1)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存在對案件發揮證明的作用;2)物證要及時地收集,用科學的方法提取和固定;3)物證一般都屬于間接證據,單獨的一個物證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要和其他的證據相結合。
2、物證在離婚案件中的應用
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被摔壞筆記本、照相機、送給第三者禮物等。
(三)視聽資料
1、視聽資料的含義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視聽資料的表現形式有錄音帶、錄像帶、MP3錄音,手機拍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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