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咨詢:有限合伙人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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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權利;(2)有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權利,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4)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5)有權按合伙企業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必再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受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而繼續保有有限合伙人資格的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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