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違規行為要究責
《辦法》要求,勞動仲裁員出現因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依據明顯錯誤的將被追究責任。列入到追究責任范圍內的行為包括:
1、違反規定,故意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2、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或因過失使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
3、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4、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對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5、涂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偽證的,或者以威脅利誘方式收集證據的,丟失或者因過失損毀證據造成嚴重后果的;
6、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庭審筆錄、合議庭評議記錄、仲裁委員會討論記錄的;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等10項行為。
二、錯案追究時效一年
《辦法》規定,錯案追究時效為一年,自認定錯案事實發生之日起算。在錯案追究的有效期間,根據錯案情節輕重,對錯案責任人給予處理,錯案頻繁,仲裁員當年發生2件或以上錯案,審批人當年發生4件或以上錯案的,要受到暫停辦案、審批或不予通過年審的處理,經省勞動仲裁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再繼續履行職責;情節嚴重,錯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取消仲裁員資格,解聘仲裁員職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服處罰者可申請復議
《辦法》還規定,一經認定為錯案,所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立即對案件進行糾正。明知案件有錯而堅持不予糾正或阻礙上級對錯案進行查處的,對發生錯案的仲裁機構領導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按規定從重處理。而主動承認錯誤,積極糾正錯案,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案責任人對錯案的認定及應承擔責任不服的,在一定時限內可申請復議或復查。但復議、復查期間,不停止對錯案責任人的追究決定執行。
四、勞動仲裁員資格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擔任勞動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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