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集資罪和私募資金罪的區別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我國是沒有非法集資罪和私募資金罪的,非法集資和非法募集資金的,都可以按集資詐騙罪進行處理,而非法集資與私募集資的區別是募集的對象不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私募發行主體有哪些
1、私募資金的需求者
在私募市場上,私募資金的需求者是各類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目前我國私募市場的資金需求者主要是工商企業和部分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由于自身發展而產生資金需 求,由于公募程序的復雜性,在可以私募的條件下,工商企業一般會選擇私募融資。
由于我國中小企業和部分高科技企業由于信用程度和風險程度的原因而在公募融 資上存在較大的困難,所以私募市場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另外部分金融企業出于資本金擴張的需要也通常選擇私募融資的方式實現企業規模的擴 張,如我國證券公司的幾次增資擴股都是選擇了私募的形式。
2、私募資金的供給者
私募資金的供給者包括了個人、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內的多種機構,資金超過公募形式的回報是吸引這些機構和個人提供私募資金的主要原因。
3、私募市場中介機構
私募市場相對于公募證券市場來說,沒有正式的組織和具體的場所。其業務大多經過許多證券商及金融機構的合作完成。中介機構是私募市場能夠正常運轉的核心組織,是參與私募融資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投資銀行
在金融機構中,投資銀行與資本市場有著緊密的聯系,他們不僅承辦公募證券的發行,也承辦公司私募債券、私募股票的發行承銷。在國內,私募業務過去并沒有受到 我國的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重視。雖然券商普遍為企業做過一些私募業務,但僅僅是作為公募發行的一個配套手段。
(2)信托公司和各類金融公司
信托和各類金融公司由于較高的信用度,在私募資本市場種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們大多參與證券金融活動,并與特定產業有著特殊關系。與證券公司一樣,私募業務 原來并不是信托和各類金融公司的主要業務,但是隨著信托業的重新定位和中國私募市場規模的增大,許多信托公司和金融公司出于和證券公司一樣的考慮開始紛紛 將重視私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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