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還在肚子里,恰逢村里分征地補償款,這筆錢胎兒有份嗎?孩子還在肚子里,爸爸過世了,胎兒能繼承爸爸的遺產嗎?《民法總則》通過以后,與胎兒民事權利相關的內容就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胎兒有哪些權利?尚在母親體內的胎兒如何維權?
案 例 1
懷遺腹子分45萬賠償款,“兒媳”是否不當得利?
相戀數年,在親友見證下舉辦了婚禮,卻一直沒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就在即將為人父、人母之際,孩子爸爸卻在工地意外身亡,劉女士分得90萬賠償款中的45萬元,沒想到孩子還沒出生,孩子爺爺奶奶以劉女士不是兒子法律上妻子為由,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45萬元。近日,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2012年,常德劉女士和龔先生相識、相愛,兩人感情一路升溫,很快便租房同居。同年9月,兩人在雙方親朋好友的見證下,舉行了婚禮,但一直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2016年初,劉女士懷孕,兩人沉浸在將為人父、為人母的喜悅之中。沒想到,一場意外讓即將到來的幸福生活成為了泡影。2016年7月,龔先生在務工時,在工地上意外死亡。
經數次協商,劉女士、龔先生的父母三人,與龔先生所服務的公司簽訂了賠償協議,協議約定,除已開支部分外,公司還賠償劉女士、龔父、龔母工亡賠償金、喪葬費、撫恤金等各項損失95萬元,其中向劉女士支付45萬元,向龔父、龔母支付50萬元,隨后,該公司按約支付了全部賠償款。
龔家二老事后對這個協議并不認可,他們認為劉女士不是龔先生法律上的妻子,沒有合法繼承權,劉女士不應得到賠償款,劉女士分得此款系不當得利。2016年8月,龔家二老將劉女士訴至武陵區法院,要求劉女士返還不當得利款45萬元。起訴后兩個月,劉女士產下一子。
審理結果:
近日,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通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繼承法,“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雖然賠償款不能當作遺產來分配,但可以參考該條規定,來保護胎兒的民事權利。
本案中,賠償協議簽訂時,劉女士已懷有身孕,胎兒享有相應的權利,劉女士有權獲得賠償款;另外,賠償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協議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故劉女士有合法依據獲得該賠償款,不構成不當得利,龔父、龔母以劉女士沒有繼承權為由要求返還賠償款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遂判決駁回了兩人的訴訟請求。
案 例 2
分拆遷款時孩子還在娘胎,他能分到錢嗎?
村小組獲得一筆征地補償款,分配時孩子還在娘胎,等孩子出生后,孩子母親要求胎兒也應該分得一份,為此還將村小組起訴到法院。近日,株洲中院二審審理該案,法院駁回了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
文女士家住株洲茶陵縣某村,2015年懷孕,恰在此時,她所在的村小組面臨征收。
2015年7月22日,村小組與茶陵縣下東街道辦事處簽訂了一份《預征收土地協議》,村小組的部分集體土地依法被當地政府征收,并獲得一定金額的征地補償款。
2015年8月19日,村小組組織村民召開了由村民小組成員及部分村民代表參加的專題會議,形成了初步的分配方案。一個月后,再次召開了村民大會,確定了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并陸續將征地補償款分配到戶。
此時,文女士正大著肚子在廣西待產,2016年2月20日,文女士的孩子出生,一個月后,孩子隨父母落戶于村小組。同年12月份,孩子回到村里,由祖父祖母在家帶養。
文女士聽說村小組內,有兩位嫁來該小組的女士直到2015年12月才上戶口,但也分到了征地補償款,而此時距分配征地補償款已經過去幾個月,文女士認為,如果該兩人能分錢,她的兒子也應該分到錢。
文女士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兒子名義一紙訴狀遞交到茶陵縣人民法院,稱孩子是村小組的村民,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但村小組未向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為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特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享受村小組2015征收土地補償費和2016年另一片土地的補償費。
一審宣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孩子出生后隨父母落戶村里,并一直生活在此處,村小組并未否認原告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村小組2015年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在孩子出生前已經制定了分配方案,且發放到戶,村小組并不存在侵權行為,故對于原告的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分配2016年所得的征地補償款,村小組表示認可原告具備分配資格,雙方對此沒有爭議。
二審結果:
一審宣判后,文女士一方不服上訴,她列舉了兩名在2015年底才將戶口遷入本村的村民,她們均是在2015年下半年嫁入該村。文女士認為這2人在征地補償款分配之后才將戶口遷入,同樣分到了拆遷款,她隨后出生的孩子也應該分得。村小組答辯稱,該2人上戶時間由于相關部門系統更新,與實際有差距。
株洲中院二審認為,村小組2015年度的土地征收補償款是該組于2015年7月22日簽訂《預征收土地協議》而獲得的,該筆款項形成于2015年,除預留部分外,其余已于當年按分配方案分配完畢。根據《民法通則》,公民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涉及胎兒利益保護時,才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孩子2015年還未出生,不具有權利能力,本案也不涉及法律規定的胎兒利益保護。
據此,株洲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胎兒法定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律師介紹,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這就意味著胎兒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但《繼承法》中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此外,即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說,胎兒雖然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其法定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在贈與和繼承等情況下,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除此之外,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說,生命權、健康權等其他權利要在胎兒出生后才會有。
因此,市民在立遺囑時,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應在遺囑中為胎兒保留必要的份額;若沒有遺囑,則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等孩子出生時繼承。如果出生時為死胎的,則該份額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如果有人給胎兒贈送財產,胎兒享有接受贈與的能力,孩子一出生后就能夠取得這些財產。但如果出生時是死胎,贈與無效。如果孩子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已經接受財產贈與的,應該返還,否則屬于不當得利;如果沒有接受,贈與合同無效。
來源:夜航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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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胎兒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條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胎兒利益保護的范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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