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歷資料丟失醫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資料屬其自身信息數據,其對該信息享有知情權,有權要求查閱、復印其自身病歷資料,且從目前的就醫情況看,醫療機構一方更有條件保管病歷資料。另外,雖然楊某1991年就醫時,國家法律法規并未就病歷保管制度作出規定,但該義務作為醫患雙方“特殊委托合同”的附隨義務,不應因立法缺失而免除。
其次,衛生部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則進一步對病歷管理作出規范性要求。而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參考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關于“客觀過失論”的判例學說,更是明確規定了包括“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若干情形。上述立法進程表明,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保管責任已納入法定義務層面,作為評價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的標準之一,醫療機構應對此予以重視。建議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以便在維護醫療機構權益與保障患者知情權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
綜上分析,本案中,醫院負有妥善保管楊某在醫院分娩及治療病歷資料的義務,因其未能提供,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即推定其存在過錯,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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