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鄭州中原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2020年10月15日,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將一起詐騙案立案偵查,并鎖定翟某為此詐騙團伙的犯罪嫌疑人。11月2日22時許,祭城路派出所民警將翟某抓獲到案。同日23時許,翟某被傳喚至祭城路派出所接受訊問。因翟某拒不認罪,章某作為負責該案件辦理的民警之一,為了突破案件,違規對翟某使用手銬,并將翟某帶至樓梯監控死角處以“烤全羊”的方式逼取口供。次日下午,翟某仍不認罪,章某在訊問室和辦公室內,通過擊打翟某的頭部,用棍子敲打等方式繼續逼取口供。當天,翟某因涉嫌詐騙罪被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并送押至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經鑒定,翟某體表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11月20日,章某主動到鄭州中原區檢察院投案自首。案發后,被害人翟某及其母親呂某均出具諒解書對章某表示諒解。鄭州中原區檢察院認為,章某刑訊逼供,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已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中原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章某不起訴。(轉自九派新聞)烤全羊雙手抱住自己小腿并用手銬拷住,用一根木棍從雙腿彎中間穿過去,抬起來擔在兩個桌子之間。被訊者屈膝內側疼痛難忍,身體可被隨意翻轉。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變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認罪口供的行為。又是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因為刑訊逼供會造成若干實質或現實危害,
刑訊逼供的危害:(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史向陽)
(一)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刑訊逼供中,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是封建的、法西斯式的審訊形式,是一種野蠻、殘酷的審訊辦法。由于遭到逼供,難以忍受身體與精神的折磨與摧殘,受害人很可能供出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實,產生冤、假、錯案,違背人倫道德,違背社會正義。從歷史看來,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背后,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這一點,古今中外有無數實例可以證明。
(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生命健康權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個人和團體無權非經法定程序剝奪這項權利。為破案需要,輕則長時間的審問,重則剝奪進食,睡眠,更有甚者是肉體懲罰和精神刺激。刑訊逼供行為嚴重的踐踏的了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嚴重地背離了社會主義法治的要義,不利于法治社會的構建。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恣意審訊,他們作為人最起碼的尊嚴、意志表達的自由和個人隱私等往往都會被侵犯和剝奪,這不但傷害了當事人,同時也給當事人的家庭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
(三)破壞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敗壞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刑訊逼供從表面上來看,僅僅涉及到司法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但從實質上來看,就會發現刑訊逼供問題并非那么簡單。法律除了指引人們按照法的要求來實施行為之外,還必須在法的實施過程中逐漸培養人們對法的信任和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的模范守法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一環,但是刑訊逼供案件的頻繁發生,無疑會使人們產生對法制的信任危機。刑訊逼供就是司法人員在違法濫用權利,以暴制暴。當人們對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對整個社會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產生懷疑,失去信心后,當國家司法機關執法犯法引起公眾的憤慨后,最終導致的可能是人們對法律信仰的淪陷。因此一小撮的刑訊逼供案件,最終敗壞的將是整個司法機關隊伍的形象。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該罪有以下特征:
1.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
2.行為人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為。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如何,逼取的口供事后是否被證實符合事實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有犯罪行為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公訴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判決前稱為被告人,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決前都稱為被告人。刑訊逼供,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也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根據刑法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關于故意傷害罪、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并從重處罰。“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刑訊逼供過程中,故意使用肉刑。變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殘疾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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