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混合過錯能否減免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案件中的混合過錯表現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作為受害人的相對人對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即損害結果由雙方過錯共同造成。在這種情況下,應考慮“過失相抵”。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負有責任時,可減免國家賠償責任,由受害人承擔一部分責任。它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因違法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造成相關公民自害行為發生。
例如,某法院執行人員傳喚被執行人王某詢問有關情況,因其拒不配合而大打出手,致王某服毒自殺未遂,造成醫療費等損失。有人認為,對王某不應國家賠償,因執行人員毆打行為與損失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畢竟服毒是其自己行為造成的。
國家賠償中的因果關系不能限于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違法行為是致害原因之一,就不能排除國家賠償責任,只能減輕國家賠償責任。但需明確,違法行為才存在國家賠償,行為合法不存在國家賠償。如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被司法拘留,其間其夫因故自殺身亡,對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違法行為造成相對人損害,被損害人故意或過失怠于補救而擴大損害。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相對人當時沒有過錯;但在損害發生后,相對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以防損失擴大。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使損害擴大,便屬于混合過錯造成的,相對人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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